小張老師:
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業務指引》,開放式基金上市前要指定一家或多家深交所會員擔任主交易商,履行上市開放式基金持續報價義務及相關事項。LOF將實行主交易商制度,以前都沒聽說過,但依稀知道有一個做市商制度。能不能介紹一下主交易商制度?
上海 小陳小陳讀者:
從12月6日起,LOF主交易商制度正式實施。
所謂主交易商制度,就是指在市場出現一定時間內無合理的買方報價時,由若干主交易商負責持續報價,以維護交易的穩定運行。主交易商制度的引入類似于國外的做市商制,不同的是做市商要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雙向報價并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而LOF的主交易商只是在當市場沒有合理買盤時,充當網上交易的買方對手,維持市場的流動性,這對主交易商的資金供給能力是個巨大的考驗。
由于主交易商負有活躍市場的義務,因此主交易商通常在LOF發行時需要認購一定比例的基金存量,以應付充當市場交易對手的需要。尤其當市場沒有買盤或交易效率過低時,主交易商就有義務作為買方對手進場交易以活躍市場。這使得主交易商面臨著和做市商類似的風險:市場下跌時,主交易商可能面臨大量的賣盤,持續的買進一方面會使得主交易商面臨基金市值下降的風險;另一方面大量資金的占用,減少了繼續做市的可能。但不同的是,除非遭遇股市寒流,基金凈值出現很大價格波動的幾率很小,因此,主交易商面臨的風險是在可以控制的范圍之內的。LOF也為主交易商提供了更多的套利機會。在實際操作中,主交易商需要密切關注基金凈值變化及市價變化,在每次價格刷新間隔之內模擬基金凈值走勢,從而發現套利機會,而券商模擬LOF基金凈值走勢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響到套利收益的大小。由于具有專業分析的優勢,主交易商比一般投資者有稍大的套利空間。
從目前情況看,LOF主交易商與做市商的權責基本一致,但具體運作細則還有待完善,尤其是國外做市商享有的融資融券的優先權和一定條件下的做空機制在國內尚未引入。但是,LOF主交易商制度的推出為今后證券其它品種的制度創新以及做市商制度的探索積累了經驗。
廣東證券發展研究中心 楊鷗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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