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日,商務部發布《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品油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戰略物資,制定該《辦法》,不僅對于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確保成品油市場管理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成品油零售經營對外開放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發經營也將在兩年后對外開放。因此,制定并實施《辦法》是我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放成品油市場的需要。
《辦法》共7章38條,分別對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的程序與期限、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頒發與變更、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辦法》規定,商務部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辦法》分別對成品油批發、倉儲和零售經營規定了相應條件,并規定了受理申請和作出審查決定的具體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批發經營的申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市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的申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
《辦法》規定,各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期限均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申請的時限,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避免了審查期限過長、久拖不決的情況,提高了行政許可的效率。
針對近年來成品油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成品油市場整頓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辦法》對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分別作了專章規定,明確了成品油市場主管部門和成品油經營企業各自的行為規則,并對違反本《辦法》的各種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有利于解決以往成品油市場管理中重許可、輕監管的問題。
《辦法》的頒布施行,既體現了我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積極態度,也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確保依法管理成品油市場的有效措施,同時也是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的重要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