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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臺新規定 規范保證金凍結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8日 11:49 上海證券報

    問: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是什么?對證券公司有什么影響?

    答:該《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案件,應當根據資金的不
同性質區別對待。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自有資金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的資金。對于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屬于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2、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證券結算備付金時,應當正確界定證券結算備付金與自營結算備付金。對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記結算公司查詢確認該證券公司繳存的自營結算備付金余額;對其最低限額以外的自營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協助執行。

    3、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正確處理清算交收程序與執行財產順序的關系。當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屬于該被執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證券或者資金,并以書面形式責令其在7日內提供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被執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該財產;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上述已經凍結的證券或者資金。

    4、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登記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設的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中的資金。

    5、《通知》還對流通證券的執行作了規定。《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證券賬戶內的流通證券采取執行措施時,應當查明該流通證券確屬被執行人所有。人民法院執行流通證券,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將該證券賣出,并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此舉將有效保護客戶資金的安全,保護結算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證涉案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不受影響或少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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