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從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等經營活動。
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印發的《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稱,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的有關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將允許香港
、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意見》明確了港澳居民所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包括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發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許經營。《意見》同時強調,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于個人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