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推出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
主交易商制度:預演做市商?
【本報訊】(深圳商報記者梁惠元)為進一步促進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發展,為今后做市商制度的探索積累經驗,深交所決定實行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并于今日公布
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業務指引》。主交易商的名單將于近期公布。
交易制度的新嘗試
所謂主交易商制度,就是在市場出現一定時間內無合理的買方報價時,由若干主交易商負責持續報價,以維護交易的穩定運行,增強場內交易的流動性,方便投資者交易。
業內人士指出,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首次出現的這種主交易商制度,實際上已有國外流行的“做市商制度”的若干特征,也可以說是為做市商制度探路。因此,不僅是基金市場交易制度的一項探索與嘗試,對于整個證券市場交易制度的創新也具有重要意義。
據深交所負責人介紹,之所以在上市開放式基金中實行主交易商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上市開放式基金交易的需求與特殊性。其目的有三:一是增強上市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流動性;二是提升證券公司在基金市場發展中的作用。證券公司通過參與此項業務,可豐富自身的盈利模式,提高其對開放式基金的參與程度;三是為今后證券市場其它品種的制度創新以及做市商制度的探索積累經驗。
幾個主要特點
據介紹,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主要特點有三點:一是自愿參與。基金管理人和證券公司本著自愿原則開展主交易商業務;二是持續報價。投資者出于交易習慣以及結算效率等原因,比較愿意在交易所場內完成其交易行為。為維護交易的穩定運行,方便投資者交易,由主交易商在市場出現一定時間內無合理的買方報價時,履行持續報價義務。三是協議管理。基金管理人和主交易商經過協商簽訂服務協議,參與各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嚴格履行義務。
上市開放式基金管理人應當選定一名或多名深交所會員擔任主交易商,并從中選定一至三名作為主交易商業務協調人。深交所會員參與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或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等。具備這些條件的深交所會員可與上市開放式基金管理人本著自愿原則簽訂服務協議,但持有基金管理人股份的會員不得擔任該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主交易商。
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需履行的主要義務有兩條:一是持續報價;二是持有一定的場內托管份額。為保證上市開放式基金交易的平穩運行,主交易商需在交易所市場持有一定的托管份額。
會否出現市場操縱?
按照《指引》的規定,主交易商應當指定已向深交所報備的自營賬戶和自營席位作為履行持續報價義務的賬戶和席位。主交易商履行報價義務的行為是其自營業務的一部分,應當遵守現行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不能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當利益輸送。
深交所負責人指出,主交易商和基金管理人的業務活動都必須在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同時,主交易商制度特別強調,市場參與各方應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自律管理,參與各方在履行持續報價義務的同時應加強內部控制,規范運作流程,建立和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嚴格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作為市場組織者,深交所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交所相關規定對主交易商的交易活動進行嚴格監管,并根據主交易商業務實際運作情況,及時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因此,出現市場操縱等情況的可能性很小。
作者:深圳商報記者梁惠元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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