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股東所持可轉債應設立鎖定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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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4日 10:45 證券時報 | |||||||||
    在當前的可轉債市場里,一些發行可轉債公司的大股東們正越來越多地扮演著一個“吸血鬼”的角色。一方面在可轉債發行時,這些大股東憑借其所擁有的大量非流通股以及老股東優先認購的優勢,大量買進可轉債份額;另一方面在可轉債上市時,又迅速拋售所持有的可轉債,并從中套利。如最早扮演這一角色的江淮汽車(資訊 行情 論壇)大股東江汽集團,今年4月15日在江淮汽車發行8.8億元可轉債時,江汽集團憑借老股東的優先認購權,足額認購了3.8億元;然而,4月29日江淮轉債一上市,大股東迅即通過大宗交易
    作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參與到可轉債的認購中來原本應是一件好事。一方面此舉支持了上市公司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然而,大股東們在認購可轉債后又在可轉債上市之時迅速拋售可轉債的做法,就難言善舉了,相反,它給可轉債市場及上市公司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首先是增加了市場投機炒作的氣氛。大股東在可轉債發行時大量認購而在上市時迅速拋售的行為,既是一種典型的套利行為,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投機行為。而受此影響,其他的機構投資者與中小投資者等流通股股東也必然會進行與之相應的投機炒作。如今可轉債上市首日的獲利率從原來的10%以上,甚至20%~30%,下跌到目前的5%以下,應是這種投機結出的惡果。     其次,凸現了對流通股股東的不公平。雖然流通股股東在認購可轉債時擁有著與大股東一樣的優先認購權,但二者為此付出的代價明顯是不同的,流通股股東為此付出的代價通常是大股東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幾十倍。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所認購的可轉債與流通股股東所認購的可轉債同時流通,與流通股股東爭利,這對流通股股東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是對流通股股東利益的一種傷害。     其三,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在中小投資者的眼里,大股東拋售所持的上市公司可轉債,通常被認為是大股東不看好公司未來發展的一種表現。而既然大股東都對公司的發展缺乏信心,中小投資者又如何看好公司的未來呢?一些公司的可轉債定位越來越低甚至跌破面值,想必就是投資者信心不足的最好表現吧?     其四,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融資成本。為保證大股東在可轉債上市后能夠套利,保證可轉債上市后能有可觀的漲幅,一些公司的可轉債條款設計往往有著很多的優惠。如逐年增加利率、轉股價自動修正、強制贖回、無條件回售等。這些條款的存在固然增加了可轉債的投資價值,有利于可轉債的溢價上市,為大股東的迅速套利創造條件,但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卻勢必增加融資的成本,這顯然是不符合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的。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筆者以為有必要控制大股東拋售可轉債套利的行為。對大股東認購的可轉債設立鎖定期。比如,鎖定一年、兩年等,或允許其滿半年、一年、二年后分別可拋售若干份額等。作為大股東來說,所擁有的只是非流通股,參與增發、配股所得的份額同樣是不得流通的,因此允許其所認購的可轉債在鎖定期滿后可進行流通,這對于大股東來說同樣是非常優惠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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