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直面退市風險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3日 11:31 證券時報 | |||||||||
    目前,“殼資源”在中國還屬于稀缺資源,許多收購都是基于買殼上市的目的,對于以此作為交易目的的收購方而言,如果要約收購會導致被收購公司的退市,那么收購也將以失敗而告終。     以前,當沒有把握規避要約收購帶來的退市風險時,收購方要么是主動降低收購比例,要么找來同盟軍協同收購。降低收購比例就會降低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解決要約收購導致上市公司退市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證券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關于要約收購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上市的股權分布條件為:公司股本總額低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因要約收購導致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低于上述比例時,收購人如果不希望上市公司退市,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向證監會提出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并在要約期滿六個月后的一個月內實施,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條件,股票同時被作出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暫停上市交易的處理;收購人按照前述方案實施完畢后,證券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的申請及收購人實施方案情況,作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恢復上市交易的決定;收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前述方案實施完畢的,被收購公司應當依法終止上市。     這就意味著如果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百分之九十以下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與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的證券公司簽訂協議,委托證券公司辦理股份轉讓;如果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