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日電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新出臺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我國境外投資項目由審批改為核準,簡化了審批的程序和內容,體現了改革精神,有助于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
與以往的審批制相比,新的《核準辦法》帶來四大變化:
一是減少程序,將原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審批,改為只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二是下放權限,國家原審批限額為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新設定的國家核準限額為資源開發類3000萬美元以上、大額用匯類1000萬美元以上,分別提高了30倍和10倍;
三是簡化內容,與以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項目申請報告核準主要側重于確定投資主體、投資方向及合規性的審查,減少審查產品方案、財務效益等應由出資人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內容;
四是提高效率,明確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項目核準的機關及權限、核準的程序、核準的條件及效力,增加核準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核準辦法》同時明確指出,國家發改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是境外投資項目獲得行政許可的惟一合法依據。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各級外匯、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作者:張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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