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曾業輝12月2日北京報道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今天就10月9日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該負責人指出,《核準辦法》的頒布有助于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與以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相比,《核準辦法》下放了審批權限,簡化了審批的程序和內容。
《核準辦法》對中央和地方的權限劃分作了明確規定,即原油、礦山等資源開發類項
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其他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限額以下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屬行政許可,企業沒有項目核準權,但中央管理企業對限額以下的項目可自主決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該負責人指出,有些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時間要求很緊,又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類項目應在正式競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發改委報送信息報告,發改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待項目中標或收購條件基本達成一致后,再向發改部門申請辦理項目核準手續。若需對外簽約,應注意寫明“需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生效”或類似條款。
此外,境外投資項目與對外投資開辦企業不同。境外投資項目由發改部門核準;對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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