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規定旅行商必須安排到港旅行團入住持牌酒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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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3日 08:00 中新網 | |||||||||
    香港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一日在香港立法會會議上,書面回答曾鈺成議員的提問時指出:目前香港規例不認可旅行團入住度假村。     此事緣于上月中旬,內地一旅行團的投訴。投訴說:旅行商沒有按合同安排住宿酒店,反而安排居住貨不對板的度假村。此事在香港旅游業界引起強烈反響。
    何志平介紹說: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香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轄下麥理浩夫人度假村(下稱“度假村”),接獲一名男士電話查詢,欲申請與五十名友人于當晚入住度假村宿營。而當日村內二百八十個宿位中還有六十六個余額。     由于申請人以團體名義繳費,因此度假村職員遵照正常的申請程序安排宿位給申請人。     當日晚上,申請人帶兩批共五十二人的內地旅行團,乘旅游巴士抵達度假村。度假村職員才察覺入住人士屬旅行團團員,而度假村以往從沒有被團體用作安排旅行團住宿。     由于考慮到團員已抵達度假村,而地點離市區較遠,度假村職員惟有安排他們入住營舍。翌日早晨,該旅行團所有成員離開度假村。     何志平表示:香港康文署轄下度假村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游樂場地規例”所規范,主要為營友提供康樂設施及活動,住宿只是一項輔助服務。度假村只有基本設備,不適宜用作商業性旅館服務。     他強調:若有人士申報虛假資料以申請租用度假村,作商業性旅館服務以賺取盈利,可能會觸犯行騙罪。     為避免同類事件發生,康文署今后會詳細檢查團體租用度假村的申請,并在申請表上注明:度假村不可被旅行社申請用作商業性旅館用途。     此外,根據香港旅游業議會規定,所有旅行代理商必須安排到港旅行團入住持牌酒店,且在旅行團抵港前須預先確定酒店房間的供應才可出團。     他同時亦表示:凡年滿十八歲及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人士,無論是來自本地、內地或境外,均可以個人身份申請入住康文署轄下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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