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下稱《核準辦法》)有哪些新的變化?
答:減少程序。改項目審批制為核準制,將原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審批,改為只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下放權限。國家原審批限額為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新設定的國家核準限額
為資源開發類3000萬美元以上、大額用匯類1000萬美元以上,分別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項目下放地方政府核準,有些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此外還簡化了內容,提高了效率。
問:《核準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以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形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是否也需按《核準辦法》進行核準?
答:不分企業所有制,不分資金來源、投資形式和方式,對所有境外投資包括新建、收購、參股項目及增資、再投資項目,均按本辦法核準。以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形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也需按《核準辦法》進行核準。
問:境外投資項目核準與對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準是什么關系?
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是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外投資行為從維護經濟安全等公共管理方面進行核準。對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準由商務部門負責,主要是對境外企業合同、章程等進行核準。
問:有些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時間要求很緊,又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類項目如何辦理核準手續?
答: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正式競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待項目中標或收購條件基本達成一致后,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核準手續。若需對外簽約,應注意寫明“需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生效”或類似條款。
問:項目申請報告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有何不同?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還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還需得到批準?
答:《核準辦法》第十六條對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的是,項目申請報告不要求詳細的技術選型分析、經濟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業決策時所需的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內容。政府行政機關不再審批或核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可結合自身及項目情況,決定是否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問: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的性質和效力是什么?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是境外投資項目獲得行政許可的唯一合法依據。項目單位可憑項目核準文件,依法申辦外匯、海關、出入境和稅務等方面手續。
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各級外匯、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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