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繼開庭審理了大慶聯誼、申銀萬國對大慶聯誼案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之后,12月1日又開庭審理了此案因股民不服一審判決而進行上訴的5起案件。據悉,上訴股民因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兩個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導致其索賠請求未獲支持而上訴。5起案件中有4起由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和哈爾濱長鋒律師事務所韓曉林律師聯合代理。
據代理律師稱,鑒于股民的上述理由比較單一,因而此次庭審的唯一爭論焦點集中在大慶聯誼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到底是1999年4月21日,還是2000年4月27日。
資料顯示,1999年4月21日,大慶聯誼在媒體發布董事會公告,稱其因涉嫌利潤虛假、募集資金適用虛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
2000年4月27日,中國證監會在媒體公布了《關于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對大慶聯誼欺詐上市、1997年年報內容虛假給予處罰。
鑒于此,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大慶聯誼1999年4月21日的公告應為1997年年報虛假陳述的揭露日。而招股書虛假陳述的揭露應為2000年4月27日。正是由于兩個揭露日的確定,使得上訴股民索賠請求未獲法院支持,其中一位損失金額達16萬元的股民,分文未獲賠償。
對此,代理律師表示,1999年4月21日的公告大慶聯誼僅僅是宣稱自己涉嫌利潤虛假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而非承認自己作假。所以,這個日子不能作為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而2000年4月27日的公告不僅確認了大慶聯誼的虛假陳述行為,還對其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所以可以定為其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這一點,國浩律師集團宣偉華律師也曾提出過疑義。所不同的是,宣律師認為1999年4月21日才是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而2000年4月27日的處罰決定只是對1999年4月21日揭露內容的證實,并不是新的內容的揭露。上海證券報記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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