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駐滬記者 胡天舒
在整個社會對國企改革的公平問題給予越來越多關注的背景下,11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中關于職代會作用的內容尤為引人注目。這個辦法是否真如一些媒體描述的那樣,賦予了職代會對國企產權變更的“一票否決權”呢?
“如果沒有職代會審議的證明材料,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將不得繼續。”12月1日,上海市產權交易所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新實行的《上海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內容。
從11月25日開始,凡申請在上海產權交易所出讓整體產權的國有、集體企業
,在提交委托交易方案的同時,還需要出具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的證明材料。新辦法同時還規定,在國有、集體企業產權交易合同里還應包括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安置方案等內容。
國資委的新動作
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號令形式發布的產權交易新管理辦法,是由上海市國資委起草的。上海市國資委副主任吳鴻玫強調,這個“管理辦法”和早些時候制定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國有中小企業改制重組的指導意見》,都是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
上海市總工會民主管理部吳萌12月1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改制方案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可以切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國有企業改轉制過程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職工利益的問題,我們不能把職工放到產權交易的被動地位,首先要讓職工有知情權,讓職工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改革。”
新管理辦法是上海市國有企業改革向縱深發展的背景下產生的,這一背景又與過去幾年中央關于國企改革的政策脈絡緊密相關。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之后,國有企業改轉制迎來了新的高潮。一年后,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向和任務,即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積極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
然而,在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其中,有些企業改制透明度不高,產權轉讓存在暗箱操作、低估賤賣的現象,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有的甚至發生了內外勾結、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的違紀違法行為。這些問題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損害了社會公平,也影響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進行。幾個月前引起大眾高度關注的“郎顧之爭”,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生的。
在11月30日召開的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李榮融承認,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確存在上述問題。因此,國資委在去年12月下發了《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后來又下發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據介紹,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好轉。
一脈相承的88號文
如果說以前采取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租賃、拍賣等國企改革措施關注的是“效率”問題的話,那么上述政策表明政府正在把更多的目光投向“公平”問題,力圖保障國企轉制轉軌的公正性。
在國企改革中,國資委出臺的政策主要圍繞著企業資產的處置和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展開。而作為職工代表機構的工會,也有相應文件出臺,維護職工權益。
在上海市的產權交易新管理辦法出臺之前,上海市總工會就聯合國資委黨委、國資委,在今年上半年共同下發了滬工總民【2004】88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民主程序得體的若干意見》。
上海總工會的吳萌參與了該意見的起草工作。他介紹說,市總工會發現國有企業改制中,改革方案的“暗箱操作”有所抬頭,有些國企改革決策繞過職代會,表決居然采用舉手、鼓掌等“過場民主”形式,有人將此諷刺為“方案領導走,決策繞道走,廠務公開做做樣,職工表決舉舉手”。為了扭轉這一不良傾向,上海市總工會由副主席杜仁偉出面,主動與國資委聯系,建議以兩家名義共同起草簽發上述規范國有企業改革民主程序的意見。
市總工會的建議適遇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出臺,因此得到了上海市國資委的積極響應。
“剛剛實施的產權交易新管理辦法和88號文件,在精神上是一脈相承的。”吳萌說。
具體執行的擔憂
國資委和總工會下發系列文件,其出發點都是在改制過程中為了維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采訪過程中,記者發現,不少企業的管理者和員工對上述政策的執行力持觀望態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海某大型國有企業副總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以前,企業改制方案要通過職代會審議通過的做法,工會法早就有規定,現在的做法有點像新瓶裝舊酒,只不過這一次的重點在產權交易上。”
市總工會的88號文就曾規定,改制企業的工會負責人必須進入企業的改制領導小組,工會代表必須進入企業改制工作班子,全程參與改制的各項工作,從源頭上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凡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職工安置分流、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職工安置方案,都必須在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后,按規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這位副總的擔憂在于,很多企業的職代會往往是走過場,很多職工代表都是企業的中低層管理人員,屬于“表現比較好的”。另外工會大部分的經費是從行政經費里撥出來的,工會很容易受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牽制,要執行這些民主程序有一定的困難。
在操作過程中,產權交易所需要的“職代會審議證明材料”其實只有一兩頁紙,這個決議在出來之前是不是真的嚴格按照程序開過職代會,交易所不可能一一查實,這中間其實還是有漏洞。
不過,上海市總工會吳萌對這種“假設”表示不能茍同。“我不能想象有企業會向產權交易所提交虛假的審議材料,因為后面引發的一系列問題都是要承擔責任的。以前可能出現過在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企業股權被買來賣去,但現在明確規定了要提供職代會審議的意見,我想沒有人會去冒這個風險。”
他專門提到,88號文特別強調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那些失職不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而損害職工群眾權益、導致矛盾激化的領導干部,必須嚴究其責。“意見”還賦予工會組織以責權,規定對改制方案中涉及的勞動合同變更、人員安置、經濟補償等事項的落實情況,上級工會可與下屬工會或職工代表組成監督小組進行督查。他同樣認為,在產權交易過程中,這個規則也適用,企業領導人不會貿然違背。
上海市的產權交易新管理辦法剛剛實施不到一周,市產權交易所還不能向本報記者出示具體的案例,但是就市總工會88號文的執行狀況來看,總體狀況是“比較平穩”,職工與改制方之間沒有就此問題出現過大的沖突。
國資委黨群處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政策兼顧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對于具體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我們會繼續跟蹤,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我們的政策是連續的。”
背景
關于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的部分政策法規
《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2003年12月轉發,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第九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后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委、財政部聯合頒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第三十二條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上海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發布,11月25日起施行)第十三條(出讓方提交的材料)
國有、集體企業出讓整體產權,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經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出讓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時,應當出具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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