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11月30日發布并開始實施,此舉標志著結算備付金管理由原先的滬深證券交易所分治走向統一。
據介紹,除了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由每季度調整改為每月調整外,《辦法》與原先的相關規定并無太大不同。《辦法》稱,除B股交易的結算業務,以及證監會有特別規定的,從
事證交所上市的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它證券類金融產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結算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均應遵守該辦法。
結算參與人在中國結算公司開立的資金交收賬戶即是結算備付金賬戶。《辦法》規定,結算參與人向其資金交收賬戶存入資金時,應當將資金劃入結算公司公布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并注明其資金交收賬戶賬號及資金性質(自營資金或客戶資金)。
《辦法》稱,根據各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結算公司每月為各結算參與人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結算參與人上月證券日均買入金額和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確定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在每月前3個營業日內,結算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
《辦法》還突出了結算業務中的風險意識,結算參與人被認定為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結算公司有權隨時提高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認為風險較低的結算參與人,可以降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具體調整辦法將另行規定。并且,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或認為必要時,結算公司有權重新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計算方法和調整時間。
在保證當日資金交收的前提下,資金交收賬戶余額扣減凍結資金后,如超過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結算參與人可以申請將超出部分資金劃入其指定收款賬戶;資金交收賬戶余額不能滿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資金時,結算參與人必須在當日交收截止時點之前將不足部分劃入其資金交收賬戶,否則,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交收違約處理辦法另行規定。中證(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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