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高潮
經過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大家對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方向性認識是一致的,但對其可行性卻存在著分歧和懷疑,主要擔心像印度那樣,土地兼并加劇貧富分化,造成大量的無業游民,影響社會穩定。然而這種狀況完全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來避免其發生,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和經濟發展的手段解決問題。
推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已具備多方面條件
我認為,現階段推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時機已經成熟,條件已經具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力轉移。因為人地關系高度緊張,土地承擔了雙重功能,既是生產資料,又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只有在大量的農民離開土地,耕地的主要功能不是基本福利保障,而是土地收益率的時候,才有條件嘗試那些以效率為中心的耕地分配和經營制度。而且只有通過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使農村的勞動力和人口向二、三產業轉移,向城鎮轉移,才不會引發因農民失去生計而爆發的社會沖突,才能避免歷史上周而復始的因土地兼并而引發的可怕的流民現象。因此可以說勞動力轉移是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前提。
現階段通過勞動力轉移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已經成熟。1我國城市化嚴重滯后,與同等工業化程度國家相比,大約低20個百分點。也就是說,以現在的人口標準衡量,有2.6億人口應該進城而沒有進城,隨著城市化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情況會更加嚴重。2我國存在著特有的農民工現象。2003年全國農村外出務工的勞動力達11390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23.2%,其中舉家外出的勞動力達2430萬人。2003年底,在農村居住的人口是76851萬人,但全國農業戶口的人員總量卻為93500萬人,兩者相差1.66億人以上。這些人在城鎮打工的同時并沒有放棄農村的土地,不僅造成城市的“候鳥”經濟和民工潮,也造成農村嚴重的農業兼業現象和撂荒現象。據統計,全國撂荒地到1999年已占到10%以上,廣東撂荒面積達到30萬畝,浙江冬季撂荒面積達到200萬畝。3農民增收的來源已發生根本性變化。現在農民收入的構成,來自非農產業的比重接近50%,工資性收入占1/3,工資性收入對農民增收的貢獻率達到80%左右,來自非農產業和進城務工的收入已經成為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來源。根據威廉·配第的比較效益理論,收入差別必然導致勞動力向獲得更多收入的部門轉移。農業與非農業收入差距的擴大,勢必成為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的誘因。
2、農機化水平。農業機械化是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必要條件。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農業機械化有了較大發展,擁有農用拖拉機及配套機械總量為1434萬臺,聯合收割機28萬臺,排灌動力機械1506萬臺,畜牧業機械260萬臺,農用運輸車869萬輛,農業機械總動力為55041萬千瓦。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現代化機械工業體系,可以保證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以后對農業機械的大量需求。
3、農業社會化服務。改革開放以來,服務業獲得蓬勃發展,以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已經提高到30%以上。近幾年來,涌現出“公司+農戶”、“貿工農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專業協會”等農業產業化組織形式,進一步促進了農業社會化服務業的發展。
4、勞動者素質。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堅持不懈的推行掃盲教育,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有了很大提高,從1985年到2000年,農村勞動力的文盲、半文盲率從27.87%降低到8.09%,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比例從34%提高到58%,平均每千名農業勞動力中擁有農業技術人員6.4人。另外,幾千年的農耕文明積淀了中國農民精耕細作的傳統經驗,而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的實踐,也鍛煉了廣大農民的市場開拓意識和經營管理能力。
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需要實現新突破
我國“三農”問題的形成和發展,既有其內部因素,又有其外部因素,既有深遠的歷史背景,又有復雜的客觀原因。因此作為其核心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問題,也必須從全面的視角予以把握,創造新的思路,采取新的舉措,實現新的突破。
1、推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制度創新是前提。
在發達國家農業現代化和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的進程中,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安排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日本就確定了農戶最小面積的限制,美國和歐盟也相繼制定法律,只允許土地單系繼承,防止面積變小。我國雖然一直提倡土地流轉和集中,在有條件的地方鼓勵實行規模經營,但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相當大的空區。比如說:雖然允許土地流轉,但沒有引入市場機制,只能是無償轉讓,因而土地流轉只是短期的臨時行為,只是在親朋好友之間的委托經營,只是沒有法律保障的口頭協議,所以雖歷經多年努力,但全國土地流轉農戶只占2%,流轉面積不到1%。比如說,社會保障制度很不健全,農民離開土地就一無所有,只能把土地這種生產資料轉化為保障依據。再比如戶籍制度人為地把人分為城市居民和農民兩大類,強化了二元結構,增加了城鎮化的阻力。所以說,要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在這三個方面有所創新:
1土地制度要在堅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提下,實行所有權、使用權和耕種權三權分離,打破均平地權的限制,允許使用權有償轉讓和入股經營,培育和完善使用權轉讓市場體系,推動土地向種田能手、農民經營專業戶和農業公司集中,逐步實現適度規模經營。
2社會保障制度要堅持“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的原則,擴大在農村的覆蓋面,提倡和鼓勵“以土地換社保”,通過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投入,形成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取代耕地而成為農民的最后和最可靠的生存保障。
3戶籍制度要進行徹底改革,打破城鄉界限,取消身分差別,實行居住地戶口登記制度,使農民和城市居民一樣共享平等的權利。
2、推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培育“發展極”是關鍵。
法國經濟學家弗朗索瓦·佩魯1955年提出“發展極”理論,他認為在經濟增長中,由于某些主導部門,或者有創新能力的企業、行業在某一些地方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資本與技術高度集中、具有規模經濟效益、自身增長迅速、并能對鄰近地區產生強大輻射作用的“發展極”,通過具有“發展極”的地區優先增長,可以帶動相鄰地區的共同發展。發展極就是“經濟空間”中的一個個活動中心,具有生產中心、貿易中心、金融中心、信息中心、服務中心、決策中心等多種職能。所謂“發展極”可以是大城市的產業群,也可以是工業園區和小城鎮,還可以是旅游景點和大市場,但它無論表現為什么形式,都屬于工業化和城鎮化的范疇,都是吸納和轉移農業勞動力的“磁場”,因而抓住“發展極”,就抓住了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關鍵。
我們所說的工業化,不是傳統的、狹義的工業化,那種工業化只是指制造業發展及其在國民經濟中比重提高的過程,我們要實現的是廣義的工業化,既包括工業本身的發展,也包括實現農業的現代化,還包括由于技術進步和第三產業發展所引起的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的深刻變化。城鎮化和工業化實質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二者有很大的相關性,但又有差異。工業化引發的是農民的產業轉移,城鎮化所標志的則是城鄉人口分布的變化,但無論是工業化還是城鎮化,都是“發展極”所產生的“凝集效果”。
培育“發展極”,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都要以經濟發展為基礎,依托具有優勢和特色的二、三產業群,不能成為“空殼”;都要走“生態型”的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都要高層次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水平運營,形成后發優勢。都要以最充分地吸納農村勞動力作為目標,實現就業最大化。
3、推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加強教育是基礎。
消滅貧困的惟一途徑就是受教育,這是全世界發達國家無一例外的經驗。在發達國家中,與現代化農業水平相對應的是高素質的農民。荷蘭90%的農民受過中等教育,12%畢業于高等農業院校。德國的農民70%以上受過農業職業教育。1999年我國每萬人擁有農科學院在校生兩名,而日本是50人,加拿大是100人,美國是200多人。因此,不論是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本身,還是把農業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都需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來抓好對9億多農民的教育。要下決心在5—10年以內,在農村普及高中教育,把廣大農民的基礎教育水平提高一個檔次;要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育各種類型的專門人才;要把政府農村工作的重點和財政轉移支付相當大的部分放在農村教育上,并且堅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從而全面提高農民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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