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所有事務責任主體--解讀新版上市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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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1日 08:15 上海證券報 | |||||||||
    編者按:經過全面修訂的股票上市新規則亮相后,市場各方對其給予了極大的關注。新規則由原來的14章223條擴充為18章295條,結構得以梳理,內容更為充實?傮w看來,盡管新老版本相比變動較大,但是一些結構上的調整似乎沒有必要過多強調。因而,本報以內容作為主要切入點,有選擇地對一些修訂較大的部分進行了新老對比,以此了解監管層的監管重點。
    隨著證券市場瞬息萬變地變化,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此情況下,新版《股票上市規則》應運而生。綜觀整個新規則,一個最大的特點在于強調"責任"。有道是"責任重于泰山",對于證券市場各方而言,責任尤為顯得重要。只有使各方明確自己的責任,才能促使上市公司進一步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運作,才能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進而促進整個市場的發展。因而,新規則在"責任"落實方面做了較大的修訂,即明確所有事務的責任主體,以此協助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并最終堵截近兩年市場暴露的新問題所帶來的監管漏洞。     責任分配更為明確     應該說,新規則的第二章是變化比較大的一個章節。從結構上看,把有關"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由原來的第四章提前到目前的第二章,以此突出"基本原則"的重要性。與此同時,內容上則新增了不少條款,且主要落實在責任分配問題上。     比如新增的2.6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明確公司各部門(含控股子公司)和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范圍及保密責任,以保證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規則要求。"     據了解,這條規定是根據上市公司董秘的要求增加的。應該說,在沒有該項條款的時候,很多公司也都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但不少董秘反映,由于沒能在《股票上市規則》中將該項要求用制度形式明確下來,導致其執行效果欠佳。一些董秘還反映,有些屬于上市公司底下分公司的事情或一些涉及財務上的事件,董秘們并不知情。而一旦這些事情在信息披露上出了紕漏,往往又要追究董秘的責任。因此,董秘們要求在上市規則中有這樣一個職責范圍,以使得責任分配更為明確一點。這樣,有利于董秘更好地促使上市公司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     同樣,新增的2.17條則強調了股東的責任和義務。該條規定內容為"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對外泄漏相關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關情況時,股東及其他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者應當予以協助。"該規定既要求股東必須做好自身的信息披露,同時也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強化公司高管責任     新規則首次將上市公司高管責任問題明確下來,要求高管人員補充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并將原規則中的有關內容單獨抽出,補充并完善后作為新規則的第三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原來強調的僅僅是董事和監事的職責。     為什么出現這個變化?因為根據現實情況顯示,一般情況下董事往往不直接參與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多經營決策上的事情,公司高管不僅知道而且負責執行。因而明確高管責任后,一旦出了問題迫使監管層要追究責任的時候,不會出現責任主體缺位的局面。如此,在規范上市公司高管行為的同時也進一步規范了上市公司的行為。     新規則還進一步明確了董事應當履行的誠信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即新增了3.1.5條規定,要求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等等。盡管一直以來都要求董事應盡"誠信勤勉"義務,但往往是原則性的,到底包含哪些具體義務并不知曉。此次新規則將其具體細化,便于董事今后照章執行。當然,這里的"誠信勤勉"義務主要是從信息披露的角度出發去規定的。     此外,新規則增加了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的有關規定,即新增了3.1.8、3.1.9項條款,要求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報送交易所,以此保證上市公司獨董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讓獨董能夠更好地為上市公司運作發揮有效作用。     董秘職責更趨嚴格     新規則將董秘職責、權利和義務提到了一個相當的高度,并將此單獨列為一節,以此強調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日趨重要。     近些年來的實踐表明,董秘作為上市公司和監管層之間主要的溝通聯絡"渠道",其作用和地位非常關鍵。為此,新規則在明確董秘地位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董秘的職責,即在3.2.3條規定中,擴大了董秘職權的范圍。如將原"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修訂為"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并且,"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時",有權"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     而為了保證董秘能夠順利行事職責,新規則還增加了3.2.4條,即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告。"     據了解,增加這一條主要在于不少董秘曾反映,在擔當眾多職責的同時,權利明顯不夠,要求給予相應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董秘權利的放大、責任加重,其任職條件也日趨嚴格,這從新規則的3.2.5有關董秘任職條件的規定中有所體現。     此外,最具看點是,新規則增加了董秘出現空缺、不能履行職責等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既能有效保證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間溝通渠道的不間斷,同時也能避免當上市公司董秘空缺,出現由證券事務代表代行工作卻不能承擔責任的尷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