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建明
本來簽訂的是出國勞務合同,而拿到的卻是出國旅游簽證。近日,5名曾到過阿聯酋的河南籍打工者,將與他們簽訂勞務合同的河南國際交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他們的出國費用,賠償相應的損失。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據河南清豐縣大流鄉的王建甫等5名原告介紹,2002年10月,他們從河南國際交流公司發出的去阿聯酋的勞務信息上看到,阿聯酋有多個工作崗位缺少勞工,如符合條件要求,到阿聯酋就可上班,每月能掙800至1000美金。如果到阿聯酋后找不到工作,河南國際交流公司將退還全部費用。在確定勞務信息后,王建甫等人先后按河南國際交流公司要求交納了1.6萬元的出國務工費用。2002年10月23日,王和另外4名受害人王青記、黃超、程栓柱、李書東一起輾轉來到阿聯酋。
可幾個月過去,他們一直沒能找到工作。勞務輸出方在一段時間后也不再負責王等人的吃住,5名受害者被迫流浪街頭。經詢問王建甫等人才知道,找不到工作的原因是輸出方給他們辦的是旅游簽證,而不是勞務簽證。按阿聯酋有關規定,旅游簽證是不能在該國打工的,如私自打工,他們將被處以6個月監禁。另外,到阿聯酋打工的多是阿拉伯國家的工人,而中國勞工因語言不通,在那里很難找到工作,既使找到工作,每月的工資也是1000至1400迪拉母,折合人民幣大約2000元左右。
半年后,走投無路的王等人集體求助中國駐阿聯酋大使館,在中國駐阿聯酋大使館的協調下,他們終于在2003年4月回到國內。
回國后,他們找到河南國際交流公司討要說法。該公司最初答應退還費用,并給予補償。但自2003年年底,王拿到3000元退款后,再未拿到任何費用。其余人員也只拿到少量退費,還有的人根本沒有拿到退費,無奈之下他們將河南國際交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他們出國費用,賠償相應的損失。而被告方則認為,他們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退還費用和賠償損失。被告方還認為,被告除提供原告出國機會外,為原告安排出國就業和回國的費用已超過被告收取的費用,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天法院庭審后對此案沒有進行宣判。本報將進一步關注此案的進展情況。
《市場報》 (2004年11月3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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