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泉友
貴州省桐梓縣安源煤礦和龍吟煤礦之間的侵權賠償糾紛至今已持續了10年,經歷3次再審,但如今仍未有定論。然而,經過了解本案的事實證據,卻發現本案的雙方實際上又都是案外人。提起本案最先的起因,就要追溯到1994年桐梓縣朱禮煤礦訴桐梓縣金星煤礦違約的糾紛,而金星煤礦又反訴朱禮煤礦的侵權賠償。
當時,金星煤礦是桐梓縣木瓜鎮的鎮辦集體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陸久全;朱禮煤礦為桐梓縣木瓜鎮朱禮村的村辦集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徐昌貴。該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均駁回了金星煤礦的訴訟請求。本來案件至此已經了結,不應與后來的安源煤礦和龍吟煤礦有任何直接關系。同時,在1995年6月,金星煤礦已經閉坑,而安源煤礦又是陸久全個人興辦的私營企業,朱禮煤礦也已歇業。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同一理由的起訴不應再次受理的規定,本案也應該劃上了句號。但是,桐梓縣法院又于1995年9月15日受理了安源煤礦和龍吟煤礦的侵權賠償起訴,并委托鑒定。在訴訟及鑒定過程中,將金星煤礦與安源煤礦混為一談,將龍吟煤礦和朱禮煤礦混為一談。為解決糾紛,龍吟煤礦與安源煤礦達成了調解協議,同意補償給安源煤礦25萬元。同時,安源煤礦將采區劃歸龍吟煤礦。但是,調解書還沒有送達雙方,陸久全就將安源煤礦作價18.4萬元轉讓給了譙進普,致使調解書不能執行。與此同時安源煤礦的法定代表人也變更為譙進普,并于1998年4月與龍吟煤礦達成協議,放棄了補償權。案件事實至此已與陸久全沒有任何關系。
但此后,陸久全一直以個人名義催促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對劃歸龍吟煤礦采區的問題只字不提。在執行未果的情況下,陸久全則通過桐梓縣人大有關人員對個案實施監督的名義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施壓,桐梓縣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7日又以院長監督程序對本案提起再審,判決駁回安源煤礦的訴訟請求。在判決中,桐梓縣人民法院竟準許已經是案外人的陸久全坐在原告席上。庭審時,陸久全既無安源煤礦的授權委托書,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書。為解決這一程序問題,判決書卻將陸久全的主體身份表述為“安源煤礦原業主”,使陸久全由此介入本案,取得上訴權。上訴后,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程序違法,將案件發回重審。案件發回重審后,桐梓縣人民法院將案件納入了正常的訴訟程序中,將開庭傳票送達安源煤礦,但法定代表人譙進普沒有到庭,也沒有委托代理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原告按撤訴處理,案件再次了結。但基于桐梓縣人大個別人所謂對個案監督的干預,桐梓縣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7月31日以院長監督程序將案件決定再審。而此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出臺,規定以院長監督程序啟動再審只能“再審一次”。因此,該案再審陷入僵局。然而,這一次再審還沒有結案,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案件進行復查,并指令桐梓縣人民法院再審。
這一次再審中,桐梓縣人民法院沒有追加也沒有變更當事人,就通知陸久全作為與安源煤礦并列的原告參加訴訟。在庭審中,安源煤礦撤訴,由此,人民法院成功地變更了原告當事人,并終于判決龍吟煤礦敗訴,賠償陸久全直接經濟損失共計35萬余元。但據龍吟煤礦反映,這些直接損失的證據從來沒有在法庭上出現過,判決書依據的是1995年的鑒定報告,而鑒定報告依據的又是人民法院提供的資料。這些資料,也從來沒有交龍吟煤礦質證,現也不知在何處,F在,龍吟煤礦已經對此判決提起上訴。
《市場報》 (2004年11月3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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