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達200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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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30日 06:2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本次會議無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浙江華盛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二○○四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4年11月29日上午9:30點在浙江省德清縣武康鎮英溪北路2號華盛達賓館四樓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袁建華先生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42,982,37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9.07%,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會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浙江圣港律師事務所楊繼紅律師見證了本次會議。 二、提案審議情況 1、關于公司資產置換的議案 有效票為13876960股,其中同意票13876960股,反對票為0股,棄權票為0股,同意票數占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代表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 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第一大股東浙江華盛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議案進行了回避表決。 2、關于公司資產出售的議案 有效票為29108614股,其中同意票29108614股,反對票為0股,棄權票為0股,同意票數占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代表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 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第二大股東浙江中策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議案進行了回避表決。 三、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浙江圣港律師事務所楊繼紅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主要法律意見如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浙江華盛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浙江圣港律師事務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浙江華盛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