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用于參與招行可轉債申購的資金高達3.2億元,其中募集資金為2.8億元。然而根據其《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只有決定涉及總金額在公司凈資產20%以下的對外投資、擔保和資產處置事宜,這筆高達3.2億的可轉債的申購資金規模顯然已經超過了其公司凈資產20%,以其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公司凈資產計算,3.2億的對外投資額占凈資產的比重超過了50%,顯然該公司董事會是無權決定這筆龐大的對外投資額的,在未召開股東大會的前提下,顯然公司的董事會有越權之嫌。
該公司上市僅8個月左右,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的6個募集資金項目才投了2個的情況下,卻大比例用募集資金去生財,顯然有些不務正業。當初上市招股時,投資者是參照招股說明書中的募資投向才把資金投到這個公司中去的,投資者看好公司承諾的募資項目并期望在未來獲得新的利潤增長點從而獲取投資回報,并不希望看到上市公司把寶貴的募集資金用于干搖號中簽的買賣。公眾型上市公司不同于家族型作坊,并非掌門人想怎樣就怎樣,募集資金是眾多社會公眾股東共同出資完成,上市公司董事會動用公眾投資的投向與招股說明書中的不符合,就是犯規的行為,如果違反公司章程,那么社會公眾股東有權利制止董事會的違規行為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這種行為的實施,同時獨立董事及公司監事會應該對此作出其職責范圍內的行動。
上市公司既然到資本市場來融資,就要珍惜投資者的每分血汗錢,如果招股時所承諾的募資投向短期內不進行,是否有必要使募集資金的額度虛胖?閑置募集資金、隨意動用募集資金做與主營業務不相干的投資是否會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在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紛紛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的同時,主板市場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也應加強。為了更好的優化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不被侵犯,是到有關部門對任意動用募集資金行為重拳出擊的時候了。上海證券報陳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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