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我去年在證券營業部花10萬元購買的國債被挪用,證券公司已被托管,我該如何追回呢?
上海 嚴小姐嚴小姐:
針對你所反映的情況,茲提供以下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一、來信所述情況涉及的法律問題
你反映的情況,屬于證券公司變相融資方式之一:國債回購融資。其通常操作方法是:基于某種協議,客戶用自有資金購買國債,然后將所購國債托管在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把這些國債拿到債券市場上套現,再將套現資金用于炒作股票。
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證券公司是無權動用經紀類客戶自身賬戶內的資產(包括客戶交易資金、股票、債券等)的。所以,如果經有關部門查實,你賬戶內的國債或資金確已被證券公司動用,則其構成對于你賬戶內資產的違規挪用。
二、相關債權是否屬于國家收購范圍
一般情況下,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產經查實后,負有返還相關財產及賠償相關損失的法律責任。但是,處于停業整頓、托管經營或被撤銷的金融機構一般無力償還上述債務。
在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歷史時期,為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利益,國家有關部門分別于2004年10月17日、11月4日出臺了上述金融機構的債權收購辦法。與你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就屬于相關規定所稱的被處置金融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結算資金公告的解釋》(以下簡稱公告解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的相關規定,你的債權應屬于納入收購范圍的個人債權。
具體而言,屬于《公告解釋》、《收購意見》中納入收購范圍的個人債權的第4種: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它債券)。
三、該找誰追回債權
你的債權完全符合《公告解釋》和《收購意見》對于納入收購范圍的個人債權的規定。你可以向相關證券公司或其托管工作組聯系進行債權追回事宜。
四、投資者應認清個中風險
根據上述分析,你的相關權益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但同時需要提醒你及廣大投資者的是,進行金融投資必須具有足夠的風險意識,尤其是不建議抱有僥幸心理參與違規甚至違法的金融操作。否則,不僅預期收益不能獲得,本金都可能遭受損失。這次國家本著保障證券市場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債權予以收購。但是按照相關文件,自2004年9月30日后所發生的投資者委托理財等投資損失,則將由投資者自身承擔。所以,為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今后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應具備較強的風險意識與法律意識。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李建偉律師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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