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淮松:讓券商真相躍然紙上
目前,除幾家已經上市的證券公司如中信證券、宏源證券外,多數券商是不對外正式公布季報、半年報甚至年報的。投資者只能通過有關渠道如證券業協會或銀行間同業拆措市場的統計資料來間接了解券商的年度經營情況,而這些統計資料既不完整,也不具備權威性。在這樣的市場現實下,投資者存放于券商的資金與證券安全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監管機
構也無法準確地把握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這種狀況無疑會增加投資者的投資成本以及監管者的監管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券商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券商定期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重新樹立市場的誠信。2001年以來滬深兩市股指高位回落,多數投資者損失慘重,即使在集多條利好政策于一身的國九條出臺后的今天,股指仍在低位徘徊,投資者入市的興趣不濃。出現這種局面的根源在于證券市場誠信的逐步喪失,一些不利于證券市場長遠發展的潛規則盛行,證券市場已成為部分機構甚至于個人尋租的場所。要想徹底改變這種現狀、重建證券市場的誠信,券商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而建立券商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讓投資者對券商的資金來源與使用渠道、券商的贏利能力與抗風險能力得到較充分的認識,才能真正有效地恢復投資者的信心。為建立良好的社會誠信,吸引戰略投資者的目光,一些未上市或擬上市的公司已經開始實行定期信息披露,如幾大國有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定期公布半年報與年報,以便投資者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現狀有一個比較深入的了解。這一舉措獲得了海內外交口稱譽。它們的做法值得國內券商的借鑒。
第二,有利于管理部門對市場參與者的監管,F階段我國券商數量高達100多家,而且存在著嚴重的低水平同質化競爭。在我國加入WTO兩年之后的今天,外資進入境內金融服務機構的一些限制正逐步放開,證券服務機構所面臨的競爭將進一步加劇,券商面臨著全行業虧損以及被外資兼并收購的風險。這就有必要對券商實行分級管理,要扶持部分業務能力較強、具有創新精神、且運作較為規范的券商做大做強。有了券商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哪些券商值得扶持,哪些券商值得救贖,哪些券商應該淘汰也就可以一目了然,而且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而非主觀意志選擇扶持與救贖的券商,證券監管部門的主動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更大。
第三,有利于投資者的投資安全。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投資者存放在券商處的托管證券以及結算資金并不一定100%的安全。目前10萬元以上的債務尚可獲得九折以上的收購,未來的總體趨勢將是這一比例可能逐步放開。也就是說,投資者的投資是否安全將與其選擇券商的經營狀況密切相關,一個好的券商完全有能力保證其客戶的資產安全。而一個虧損過大或資不抵債的券商,則有可能讓其客戶遭受巨大的資金損失。有了券商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投資者才可能進行對比與選擇,也才有可能自主地承受市場風險。
第四,有利于券商自身的發展。從表面上看,券商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似乎將券商的經營活動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束縛了他們的手腳,不利于其業務拓展。其實,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護了券商的長遠利益,讓券商擺脫了短期利益的誘惑,更有利于券商的長治久安。分析一些出問題的券商,我們發現,問題的出現并不在于其經營穩健或保守,而往往在于過于激進或冒險的經營策略上。有了定期的信息披露,券商從其贏利的持續性方面考慮,會更多地從事一些低風險的業務,而盡量避免一些高風險的業務,這反而增加了券商的發展后勁,讓券商的經營管理更加腳踏實地與行之有效。
當然,從短期來看,券商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不一定能夠充分發揮以上作用。因為通過利潤操縱、做大自營與資產管理規模有可能迅速地提升當期的收益,并使管理層、投資者產生一定的錯覺。但只要將券商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維持下去。每一家券商的經營管理狀況一定會真相大白,那些持續經營能力較強的券商也一定會躍然紙上,為監管者與投資者所認同。
朱心力:在披露內容上下功夫
實行券商信息披露制度,需要通過在披露內容的時效性、廣度和深度的改進,從而推動券商自覺走向規范運作,降低投資者搜尋優質券商的成本和投資風險,最終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首先,券商信息披露要注重內容的時效性。從現有的券商信息披露機制來看,其經營活動狀況尤其是一些不利的內容往往都是滯后發布,造成了投資者只有在券商出事以后才能發現問題所在,但損失已客觀存在。因此,應當建立起讓投資者獲得券商及時動態的制度,實現由事后知曉、事后監管向事前、事中動態知曉和監管的轉變。
其次,在信息披露的廣度上,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增加披露的內容范圍。比如規定券商必須披露重大訴訟事項,及時進行風險提示;規定券商增加披露保證金獨立存管進展情況,如果有挪用應該披露保證金被挪用的金額及解決方案;規定券商披露遭受處罰的具體情況及其整改措施等等。在保證券商相關商業機密不被泄露的前提下,通過增加信息披露的廣度,能夠盡可能了解券商經營的真實情況,培養券商和投資者之間的信任感,為券商的創新活動和持續經營創造條件。
第三,信息披露還要在內容的深度上有所突破。從已經暴露嚴重問題的部分券商的情況看,其問題的根源之一就在于治理機制出現問題,這類券商由于一股獨大,股東大會往往流于形式,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造成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和大量的內幕交易。因此,券商信息披露不能停留在披露一些表面情況的層次,有必要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深度方面有所突破,除了披露券商的股東組成情況,還要求提示股東之間有無關聯關系,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的運作狀況。此外,在券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等方面都可以規定增加信息披露的深度。
陳建軍: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如果不是行政接管工作組的不懈努力,估計南方證券的高層可能也無法準確的知道它們投資二級市場的資金量竟然有上百億之多。其中超乎想象的錯綜復雜,有一個不太為人所注意的細節可資佐證。哈藥集團的三季度報告顯示,南方證券所持該公司流通股的數量占到總股本的60.88%,較哈藥集團半年報披露的持股比例下降了0.04個百分點,對應的持股數量減少了44萬股;而哈飛股份的三季度報告顯示,南方證券的持股數量較半年報公布的持股數增加了3081萬股。這前后的一減一增,已經充分說明了南方證券實在搞不清楚自己炒作雙哈時到底動用了多少個賬戶。如果不是這般原因,也不至于使得行政接管工作組在進駐南方證券半年后出現這樣讓人不安的誤差。
不言而喻,如果包括南方證券等券商先前就已經被強制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行政接管工作組的清理難度肯定沒有現在這么大。南方證券在雙哈上暴露出來的問題,幾乎可以說是整個券業的操作慣例。已經浮出水面的問題券商,無不嚴重存在著自營賬戶和委托理財賬戶混在一起的頑疾。從這個角度去說,那些挪用了客戶保證金的券商在挪用時,最初很可能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用客戶的錢,至少對一線從事二級市場投資的業務人員來說是搞不清楚的,因為反正都是從同一個兜里掏的錢。把自己的錢和別人的錢混在一起投資搞到分不清楚的地步,這種金融企業讓人笑掉大牙的奇聞,估計在全世界都稱得上是罕見的。仔細想想,在券商自我封閉而不讓外人所知的情況下,還能對它有什么高要求呢?
基金業現在是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健康的機構投資者了,而基金當年也是有著不甚健康的一個階段的。業內人士都知道,越來越規范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將基金從水深火熱的黑幕和灰幕中拯救了出來。因此,隨著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和完善,券商奇聞越來越少的前景是值得期待的。但是,對信息披露這個最好的陽光防腐劑也不能期待過高,畢竟陽光只能穿透海面,腐爛物最為糜集的海底深處卻很難得到陽光的企及,而那里恰恰最需要進行技術性的防腐處理。
當然,我們還必須看到,由于一些券商的問題由來已久,單靠一紙信息披露是不可能藥到病除的。更為令人擔心的是,如果券商的信息披露純粹是為了迎合金融企業透明化潮流而不得不為之的話,它的效果就更可能要大打折扣了。這樣的擔憂是不無道理的,因為那些早就因拆借業務而披露信息的券商中也不乏病入膏肓者。基金之所以靠信息披露而徹底陽光化,同其信息披露構建的完整審核系統關系密切。
眾議苑
余運彪:信息披露是券商基本義務
及時盡責的信息披露不僅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措施。如果券商們早日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也就不會出現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不良現象,更不會造成如今券商業整體的沉淪和困境。許多券商,也可以說是幾乎所有的券商都曾經熱衷于暗箱操作,也多次嘗到了甜頭,因而主觀上不愿意信息披露。然而事實上,正是由于暗箱操作阻礙了券商的發展與壯大,也就是短期的暴利損害了券商的長遠利益。
陳詠暉:優化券商的股權結構
我國券商的股權結構屬于高度集中型,且以機構法人為主。大股東控制一直是證券公司治理結構的最大缺陷,大股東一邊操縱證券公司,一邊控制著對外信息的發布。信息披露完全按照大股東的意圖進行,隨意性很強,比如信息不充分披露,對企業財務指標的揭示不充分,對資金投向及利潤構成的披露不充分,對重要事項的披露不充分等。信息披露的虛假性也很嚴重,有的券商對財務報表進行粉飾達到再融資的目的,混淆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制造虛假繁榮,欺騙投資者和監管者。因此,改變我國券商信息披露的現狀,必須改變券商股權結構,采取切實措施優化券商股權結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股東對券商的操縱。這可以從擴大證券商規模、提高股權流動性等幾方面著手。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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