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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組織承銷商進行2004年記賬式(十期)國債分銷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10:47 證券時報

    各會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庫(2004)17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承銷商利用本所交易系統分銷國債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04年記賬式(十期)國債(以下簡稱“國債0410”)利用本
所交易系統掛牌分銷,掛牌分銷期為2004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分銷期結束后可在證交所市場同時以現券和回購的方式上市流通。

    二、“國債0410”為固定利率附息債,期限7年,票面利率為4.86% ,起息日為2004年11月25日,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25日支付利息(節假日順延,下同),2011年11月25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三、“國債0410”在本所掛牌分銷時,由承銷機構自定價格進行分銷。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認購申報單位為10張或10張的整數倍(1張為面值100元)。

    四、 在分銷期內,承銷商在本所分別掛牌賣出其所承銷的國債,各承銷商的證券簡稱分別由四個漢字組成,如“長城證券”表示由長城證券有限公司承銷的國債。承銷商的分銷代碼為1016**(該期國債上市后其代碼統一轉換成“100410”)。

    五、 在分銷期內,本所交易系統通過買賣盤揭示各承銷商掛牌數量,行情成交量一欄實時顯示各承銷商累計銷售數量。

    六、 在分銷期內,本所交易和結算系統不計算和顯示“國債0410”凈價交易模式下的每百元應計利息額。分銷價格即為買賣結算價格。

    七、 在分銷期內,投資者在全國各證券經營機構申報買入“國債0410”時免繳傭金,本所亦不向證券經營機構收取購買國債的經手費。

    八、 投資者須用證券帳戶(含基金帳戶)直接申報買入。

    九、 各承銷商可采用合同分銷的方式分銷其承銷的國債,并須及時報本所進行債權登記。

    附:2004年記賬式(十期)國債深交所掛牌機構分銷代碼一覽表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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