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
麗江花園物管合同糾紛案昨日審結
叫板物管合同業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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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茂勇)一度備受關注的業主狀告麗江花園物業管理合同無效的案件,終于有了結果。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告廖先生上訴理據不充分,判令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因臥室天花裂縫漏水沒有得到維修,廣州麗江花園業主廖先生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而被廣州市番禺麗江花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一審敗訴之后,該業主則以麗江花園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未經過半數業主同意,是無效的托管合同為由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業委會與麗江物管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無效。(詳見本報2004年10月14日B04版《一業主叫板麗江花園物業管理合同》和10月28日B04版《物業公司是否繼續管理由業主作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認為,一審期間,廖先生提出的反訴請求已經由原審法院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處理,該通知程序合法。另外,廖先生房屋的漏水問題,與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確屬兩個法律關系的問題,若案涉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廖可以依照購房合同約定另案訴請房屋開發商解決。原審法院認為廖關于麗江公司應賠償房屋漏水損失的反訴請求不宜與本案一并處理,并無不當。因此,對廖二審再次提出漏水損失主張,不予處理。
此外,認為廖申請法院調取麗江花園業委會關于“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大會聲明”等證據,鑒于他本人就是麗江業主,根據我國普通公民日常生活經驗,廖自行收集上述證據不存在客觀障礙。原審法院未采納上述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
另外,廣州市中院認為,涉案的兩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反映了麗江花園業委會與麗江公司真實意思,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原審法院認定其合法有效是正確的。因業主大會的決定對麗江花園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委會又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且廖也曾繳物業管理費至2001年9月,所以,廖現在訴請否認上述兩份合同的效力顯屬無理,法院不予采信。現在麗江公司已實際向麗江花園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原審判令廖本人理應清付所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是正確的。(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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