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聲明:
某報于11 月 18 日刊登的《一份發審委名單賣二三十萬》文章與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本人于11月17日,在《中國經濟時報》上發表文章《解決畸形證券"發審"須職能分開
》后,11月18日某報在沒有征求作者本人及《中國經濟時報》意見的情況下,轉載為《畸形證券"發審"亟待解決》,但在該報發布的電子版上將本人文章和沒有作者姓名的文章《一份發審委名單賣二三十萬》連接在一起,導致在其他網絡轉載的過程中,將該文都以本人蘇培科的名義出現,后來有些報紙在轉載某報文章的過程中,將本人文章和《一份發審委名單賣二三十萬》組合后,以本人的名義混合使用。
如此廣泛的誤傳不但損害了本人的聲譽,也給本人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本人保留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與該報進行交涉的權利。
本人現通過網絡向所有媒體和讀者朋友聲明,希望大家在以后的轉載和閱讀過程中,將本人文章與該文劃清界線,因為該文與本人沒有任何的關聯。
謝謝大家!
《中國經濟時報》:蘇培科
spk518@cet.com.cn
2004年11月20日
下面附本人文章和轉載、變味后的部分文章地址:
本人于11月17日發表在中國經濟時報上的文章:
《解決畸形證券"發審"須職能分開》
http://www.cet.com.cn/20041117/SHELUN/200411171.htm
11月18日某報轉載后:
《一份發審委名單賣二三十萬》
http://www.sznews.com/szsb/20041118/ca1274654.htm (現在已經打不開)
與某報轉載后相類似的網頁:http://www.ehongyuan.com/hyzq/content/html/20041118/content002001002_1003227961.html
后來該文以本人的名義、以類似這樣的形式在網絡上出現了上千次: http://www.ce.cn/economy/stock/gushigc/yaowen/200411/18/t20041118_2316848.btk http://www.phoenixtv.com/phoenixtv/72633738130882560/20041118/456783.shtml http://www.cs.com.cn/01/01/200411180203.htm
在轉載該文的過程中,甚至有幾份報紙都將此轉的變了味: http://xwhb.net/2004/11-19/8-29-23.html 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04-11/19/content_1434461.htm
相關鏈接: 11月17日《中國經濟時報》原文:《解決畸形證券“發審”須職能分開》
蘇培科
從目前證券“發審”暴露出的問題來看,其根源是監管者將裁判員和運動員的雙重身份混合使用,加上不透明的“發審”表決機制,導致上市公司“圈錢”者頻頻出現。
筆者認為,解決這種問題的根本途徑就是劃分監管者的監督和執行雙重職能,然后讓真正意義上的發審委員會進行獨立、透明的窗口化運作。
畸形“發審”
我國證券“發審”體制的弊端由來已久,但自7月份中小企業板里的個別公司違規事件爆發以后,中小企業板和證券市場遭遇了空前的誠信危機。一時間,上市公司和發審委成為各界聲討的對象。
證監會從8月份開始“歇夏”,直到前幾天股市中傳出:“年內停止新股發行”。對于新股發行的這些舉措,筆者認為:這不僅是為了改變證券市場低迷的格局,也不單是為了發行而救市,關鍵是證監會自身也認識到了目前我國證券“發審”體制存在著嚴重的弊端。這種弊端如果不及時“根治”,發審委的“歇夏”和“年內停止新股發行”只能是枉費心機。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被北京西城區檢察院帶走的消息就是最好佐證。因為王小石任職在證監會的部門頗為重要,和證券“發審”息息相關。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對發行監管部的職責解釋為:“草擬境內企業在境內發行證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在境內發行證券的申請,包括首次發行、配股、增發、可轉換債券的申報材料并監管其發行活動;審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請”。
“身兼要職”的王小石被疑為,在今年4月份福建鳳竹紡織的發審過程中,與財經公關公司一起幫助其過關、出賣發審委員名單(因為原來發審委員名單處于保密狀態,新一屆發審委員名單公開。)、聯絡疏通上市公司與發審委員之間的關系,最終讓違反最基本《公司法》的上市公司,在發審過程中暢通無阻。又有誰知道在我國1600多家上市公司的發審環節中,像這樣的事情究竟還有多少呢?
只能說,王小石出事只是揭開了證券“發審”制度“潛規則”的黑幕一角。因為,目前上市公司頻頻爆發問題,“一年贏、兩年虧、三年ST”的情形已經成為普遍現象,所以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包裝利潤、疏通發審委員、蒙混過關,進行肆意“圈錢”者應該大有人在,而且問題極為嚴重。
監管者監督和“發審”的職能須分開
近幾年來我國的證券市場一直低迷不堪,除了國有股、股權分置等股市自身問題外,更重要的是像銀廣夏陷阱、藍田黑洞等諸多問題公司的出現,以及其他質量低劣、處于垂死邊緣而尚未揭露的上市公司充斥了整個市場的投資環境,讓投資者總感到公司上市就是“圈錢”,股市嚴重缺乏投資價值。
這些都是畸形化的證券“發審”體制和高價發行、“低成本”違規的原因所導致。因此在目前除了加強采取市價發行的詢價制和加大上市公司違規懲罰的成本外,畸形化的證券“發審”體制也應該立即改變。
而解決問題的根本就是將監管者監督和“發審”的雙重職能分開。證監會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最高監管機構,如果再直接決定微觀層面誰能上市的問題,等于既是監管者又是決策者,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樣的雙重身份下,能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在這種沒有制度約束的情況下,指望監管者向自己發難是絕對不可能的。事實證明,證監會在過去處理違規公司的過程中大多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磨磨蹭蹭的解決方式。所以只能通過劃分雙重職能的方式,從根本上解決畸形化的證券“發審”制度。
實施獨立、透明的窗口化“發審”
究竟如何劃分裁判員和運動員一身兼的“發審”雙重職能呢?
有人主張我國也把公司能否上市的決定權交給交易所,擴大交易所的自主權。但也有人覺得意義不大,因為交易所也是證監會管理的,交易所的領導也是證監會任命的。
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劃分方式,一種是證監會放權給交易所,讓交易所來執行上會、預審、發審、決定上市等整個“發審”環節,證監會只履行監督職責。另一種就是將公司上市的整個“發審”執行環節從證監會獨立出來,采取透明的窗口化管理,讓其成為真正的發審委員會。
劃分后的發審委員會必須內部再行分工,細化和明確責任人,如上會、預審、一審、二審、三審……最后到決定上市等各個環節清晰,而且要讓各環節的“發審”人員名單公開,采取像海爾管理模式中的工序“帖紙條”方式,讓各個發審委員入冊記檔,如果公司上市后,是因“發審”而引起的就可以明確的找到責任人,以“秋后算賬”。
在這個新的“發審”過程中可以借鑒美國股票發現的注冊制,讓只要有投行愿意承銷,公司的財務等狀況達到法律規定的資格,就可以發行上市。如果不符合“發審要求”或者不符合交易所掛牌的標準就不能上市。對于在“發審”中不達標之處,公司可以繼續完善,直到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門檻。至于美國的證監會,公司只要在那里備案即可,當然,如果公司違規,作為監管機構的證監會也不會坐視不管。
新的“發審”制度還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個不透明的制度缺陷來進行權利“牟利”,也可減少過去那種以發審委員多數表決通過的方式來決定一個公司的上市與否人為因素。
而作為證監會,只需在發審委員會和交易所“發審”、上市各個環節上,進行的嚴格審視和監督,作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給市場和投資者負責。
如果采取這種劃分監管和執行職能的“發審”方式,證監會就可以騰出手來,做真正的監管角色。這樣一來,不但可以改變目前這種什么都管而什么都管不好的無為格局,也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證監會裁判員、運動員一身兼的畸形體制,做到從根本上杜絕上市公司肆意圈錢、限制造假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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