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出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4日 11:19 證券時報 | |||||||||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昨日同時發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和《國債買斷式回購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詳見第17、18版),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外,上證所首推2004年記賬式(十期)國債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該期國債自12月6日上市之日起,可用于買斷式回購交易。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
    根據《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于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     《細則》強調,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于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國債買斷式回購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規定,國債買斷式回購初始結算由中國結算公司作為共同對手方擔保交收;到期結算由中國結算公司組織融資方結算參與人和融券方結算參與人雙方采用逐筆方式交收,中國結算公司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擔保交收。     《細則》指出,結算參與人應向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即專用結算備付金賬戶)。     就履約金制度,《細則》明確,履約金通過結算備付金賬戶實行凈額結算。在收到結算參與人繳納的履約金后,中國結算公司立即對履約金單列專戶代為保管,直至買斷式回購交易到期結算完成。     《細則》規定,買斷式回購初始結算時的資金與結算參與人二級市場其他證券交易等應收應付資金一并實行法人凈額結算。結算參與人凈收款的,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前,中國結算公司將資金劃至其結算備付金賬戶。     關于到期結算,依照《細則》,融券方結算參與人應保證賣出證券賬戶在回購到期清算日(即R日)前有足額標的國債用于交付。R日二級市場證券交易結算完成后,中國結算公司在剔除融券方結算參與人按規定申報不履約的部分后,按成交順序由前向后逐筆檢查各賣出證券賬戶中標的國債是否足額。     上證所同時發出通知,即將發行的2004年記賬式(十期)國債,自12月6日上市之日起可用于買斷式回購交易。在試點階段,買斷式回購交易通過上證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品種為7天、28天和91天,履約金比例分別為1.5%、3%和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