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界中與“香榭麗舍”相關的名號近50個“香榭里”狀告“香榭麗”
香榭里花園由深圳市美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深圳福田區農園路全資開發。1999年,深圳美地置業申請注冊了“香榭里”商標在第36類(不動產)中的中英文商標(中文“香榭里”,英文CHAMPSELYSEES),并于2001年11月獲得注冊。
隨著香榭里花園獲得的成功及在業界的廣泛影響,深圳美地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將香榭里品牌推向全國的策略,打算在全國打造“香榭里”系列品牌地產。但在赴全國各地考察住宅開發項目時,卻發現了大量與“香榭里”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房地產項目,據不完全統計已有近50個。比如,上海已有“香榭麗花園”,該項目售價9000元/平方米,高出同類商品房價格約2000元。這個位于上海東方路地鐵口的“香榭麗花園”,由上海龍倉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由于其存在,深圳美地就無法通過上海小區辦獲得“香榭里花園”的地名審核,這直接導致深圳美地在上海擴張計劃的流產。
去年,深圳美地委托律師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訟申請,狀告上海龍倉及另一開發商。“香榭麗”與“香榭里”庭上激辯
去年底,“香榭麗”侵權案在上海一中院開庭審理。庭審焦點集中在:“香榭麗花園”是否侵犯了美地置業的“香榭里”商標;1440萬元的索賠金額如何而來。
被告律師提交了3項證據,證明自己并未侵權:一、被告的“香榭麗”商標來源于法國香榭麗舍大街所體現的浪漫生活及藝術情調,且獲得了上海市政府的地名核準;二、上海房地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證和上海地名辦發出的“香榭麗花園”的使用批文,證明其對“香榭麗花園”擁有合法的使用權,有預售合同可以證明,在深圳美地2001年11月正式拿到商標之前,且系被告以自己名義銷售的,故不構成侵權;三、原告的商標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的內容屬服務商標,不能作為商品商標,故被告將”香榭麗“作為樓盤商標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商標權。被告在就上述證據舉證時,認為作為房地產項目的品牌,被告是自己創意的,且銷售中未引用原告的名稱。
但是,原告律師認為,批文只能證明“香榭麗花園”作為地名的合法性,但不能證明被告可以用來作為商標。房地產交易只有完成了房地產權屬登記之后,才算合法,預售合同的時間不能作為交易完成時間。
原告在經依法注冊的“香榭里”商標的核定范圍內明文注明可用于住所(公寓),被告在所開發的住宅商品房的冠名、銷售等方面均采用與原告注冊商標中文部分相近似、英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標,明顯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原告在商標的設計、注冊商標及努力擴大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方面投入了數千萬元的巨額資金,并使“香榭里”商標的載體——深圳香榭里花園獲得了諸多榮譽,也為“香榭里”商標積累了巨額的無形資產。被告的侵權行為不僅導致原告苦心營造的“香榭里”商標的無形資產受損,更直接導致原告在上海洽談的數宗房地產合作項目被迫終止。而被告在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保護期內,因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香榭麗”商標使相關房地產迅速售出,并獲得了巨額的利益。原告認為,被告必須按照國家通行的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標準對原告進行賠償。原告就此要求被告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停止侵害、銷毀侵權標志、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
今年3月,該案在上海一中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法律圍繞原、被告雙方所遞交的證據及質證意見,進入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
兩被告認為,他們早在1999年就經上海市地名辦核準使用“香榭麗花園”地名,而原告的商標卻是在2001年才取得的,而樓盤也是在2001年11月28日之前,已經銷售完畢,因此不存在借用原告的商標獲取巨大利潤的可能。何況“香榭麗”之名是受到法國香榭麗舍大街的啟發,并非抄襲深圳美地的商標。他們使用的“ChampsElysees香榭麗花園”的圖文標識與深圳美地的商標也不相同。并且商標法實施條例也有規定,當商標與地名發生沖突時,地名也是有權使用。
對此,深圳美地的代理律師表示,香榭里舍是法國的著名大街,但中國商標法并未禁止使用外國街名注冊商標;而且從法律效力來看,依據行政審批獲得的地名不能對抗依據商標法獲得的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在同一種商品品牌命名或宣傳推廣上,使用了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名稱,并為公眾所知,就構成了商標侵犯,上海“香榭麗花園”的名稱就符合這一規定,“香榭麗”的使用,已經侵害了作為“香榭里”商標權利人的深圳美地的利益。法院判決與專家評論
法院審理認為,“ChampsElysees”是聞名世界的法國香榭麗舍大街的英文名稱,其本身的知名度削弱了深圳美地公司商標的顯著性。深圳美地公司服務商標的知名度尚未達到可禁止他人在商標局核定范圍之外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程度;美地公司為“香榭里”所作的廣告宣傳等主要在深圳市,未能證明在上海或在龍倉公司開發“香榭麗花園”之前作過宣傳。根據有關法規,建筑物地名僅在一定地域內具有專用性和排他性。龍倉公司在上海被獲準使用“香榭麗花園”的標準地名,該地名不受深圳美地公司在深圳的樓盤名的影響,何況龍倉公司使用“香榭麗花園”地名早于深圳美地公司申請注冊商標,也不存在利用其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觀過錯。
不久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深圳美地向上海龍倉等索賠144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悉,這起中國首起房地產商標侵犯糾紛案,在全國同行業中引起較大反響。
北京信杰律師事務所王仕平律師認為:“香榭里”案,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從房地產業發展的角度看,都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從法律角度上看,本案的爭論焦點在于《商標法》與《地名法》的沖突。根據《商標法》規定的“先申請”原則,某商標一旦被注冊,該商標的最先使用者就不能再使用該商標。按此原則,作為品牌,上海的“香榭麗花園”就屬于侵權,必須改名。但是,作為房地產項目,其小區的名字要經過地名辦的批準,《地名法》并沒有規定不允許用他人的商標做地名,所以,作為地名,上海的“香榭麗花園”就是合法的。本案將導致《商標法》或《地名法》作出一定的修改。
廣東正信和律師事務所的華穎律師認為:“香榭里”案雖然是一個個案,但卻對發展中的地產行業提出一種警示。未來的地產發展中,發展商應該加強法律意識。在樓盤開發的時候,盡量地使用原創而不是借用人家已經有的東西。此次案件也給行業提出了另外一個新的課題,那就是發展商和合作方簽約的時候,是否需要增加相應的條款以維護自己在建筑設計、廣告創意等方面的無形資產利益呢?(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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