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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4日 06:1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第一條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
以獲得對應資金,并在約定期滿后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并在約定期滿后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并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并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準券回購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于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后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于調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并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并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后,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臺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并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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