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目前證券市場中的委托理財糾紛比較多,常見的委托理財糾紛有哪些特點?
上海 趙先生趙先生:
對于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委托理財的設計者而言,他們是把委托理財方式作為金融產品甚至是金融業務創新來對待,所以他們的側重點在于這些產品能不能吸引投資者。但對于投資者而言,卻不能只關注收益率,而忽略了產品本身的法律風險。某些產品雖然給予投資者許諾高的收益,但其中的高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分析下來,我國證券市場委托理財案件的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從委托理財案件的分布情況來看,主要集中在私募基金和券商的資產管理領域。其中私募基金作為被告的情形最為常見。這些私募基金本身就缺少委托理財資質,一旦發生虧損,又無意去維護自己的聲譽,必然導致大量訴訟。券商也是法院的?停蠖鄶等潭紩幸蛭欣碡敱煌顿Y者告上法庭的經歷。但基金因委托理財涉訟的較為少見。一方面是因為基金本身就沒有保底條款的設定,違約風險小,另一方面國家對基金嚴格的法律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也在客觀上阻卻了基金成為委托理財的被告。
從委托人的分布來看,多為自然人和上市公司,當然也包括非上市公司。自然人因為各種關系認識某些機構,抵制不住高回報的誘惑,就會把錢送到機構手里。不少上市公司因為錢來得容易,做起委托理財來更是大手筆。
從委托理財的表現形式來看,市場上常見的委托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作保底和保收益的約定;(2)三方監管協議,委托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委托方、受托方和監管方,一般是證券公司充當監管方。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各不相同(委托理財、委托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受托資產管理、信息咨詢服務協議、國債托管協議等不一而足)。
委托理財往往與非法融資、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金融犯罪聯系在一起,這無疑增加了委托理財案件的復雜性。
周曉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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