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京政發[2002]24號)。自2002年9月20日起,在城管隊伍現有執法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職權范圍,將城市管理領域的8個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劃歸城管監察隊伍行使,以下為城管監察隊伍
的全部職能:
1、市容環境衛生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工商行政管理中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權。
3、城市規劃管理中對違法建筑的處罰權。
4、城市交通管理中對臨時占道違法行為的處罰權。
5、市政管理的全部處罰權(共22項)。
6、公用事業管理的全部處罰權(共22項)。
7、城市節水管理的全部處罰權(共27項)。
8、停車管理的全部處罰權(共10項)。
9、城市綠化管理(主要公園除外)的全部處罰權。
10、環境保護管理的部分處罰權(共7項)。
11、施工現場(含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管理的部分處罰權(共8項)。
12、城市河湖管理的部分處罰權(共9項)。
單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丹棱街10號新海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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