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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 防范制度性金融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2日 11:07 新浪財經

  11月20日-21日,2004中國國際金融論壇暨世界證券市場峰會在上海國際會議中心隆重召開。以下為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論壇上的發言實錄:

  吳曉靈:謝謝主持先生,女士們先生們早上好,非常高興能夠參加今天的國際金融論壇,我想借這樣的一個機會,談一下中國金融的法制問題。也可能這個題目對于海外的從業人員來說太基本了,也可能一會講的一些法律的關系在國際市場上是公認的,而且是非常
的基本的,但是在中國金融發展的過程當中,確實存在著很多不不盡人意的地方,這些問題不解決,對金融穩健的發展帶來很大的損害。因此我借這個論壇談一下我個人的看法。

  第一明確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法律關系。明確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但是,多年來,由于金融法律法規和我們的金融宣傳當中鮮明的揭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做的不夠,因而埋下了一些金融風險隱患。

  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分為三類。

  一是股權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比如說股票。第二是以債券法律的關系。比如我們的資金借貸等等。第三個委托法律的服務關系。應該說這三類是最基礎的,但是在中國的發展過程當中,對于股票的法律關系老百姓已經是非常的認可了,誰炒股票也不會找政府,但是對于債券關系和委托關系,我想我們的法律和我們從業的人員和社會的大眾,對這些問題區分的并不是很清楚。

  大家可以看到,我們最近在處置金融風險,對個人債務的一些調整,其中就有一些是委托類的,信托類的產品。對于這些產品的國家的一些政策很多人不理解,因而我想我們清楚地明確地分清楚債券類的產品和委托類產品的法律的關系是非常的重要的。

  以往我們對這些問題認識不清帶來的一些隱患,我想它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個人投資人在債券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當中,不愿意承擔風險。按理說,既然是債券的關系,承擔風險應該是被投資人所認可的,但是我們在商業銀行法當中規定,當商業銀行如果清盤的時候,首先有銀行資產,優先清償個人儲蓄存款,我們在金融機構的撤銷條例當中,要用公司的財產優先清償個人的存款。我們從98年到現在,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的過程當中,政府一直對個人的存款全額進行了償付,給投資人留下了一種錯覺,認為他的存款理應得到保護。

  第二由于歷史的原因,信托投資公司曾經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把信托類的產品作為銀行的存款在經營。因而,從改革開放到現在這么長的時間之內,我們機構的從業人員我們的大眾沒有樹立委托理財、信托理財的真正的法律關系是什么。在這個本來證券投資基金應該是最典型的信托類的產品,由于信托投資公司在早期的經營當中沒有區分信托存款和銀行存款的區別,引出了很多的問題,我們在立法的時候擔心再次出現錯誤和混亂,也由于我們對證券和銀行業的區分沒有取得社會的共識,因此我們并沒有允許經營信托產品的公司直接發起基金產品。只允許他設立一個對投資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夠從事基金的業務,這樣使得信托投資公司失去了一塊向社會發行基金的來進行信托的一個渠道。他自己本身不能辦但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來辦。

  正因為有證券投資法的存在,人民銀行在制定信托投資公司的資金管理業務的時候,不能開公務基金的道路,只能開私人基金的道路。現在是銀監會來管,信托投資公司在進行資金信托的時候,最多的合同是200份,合同的限定實際上就是把他限制在私募的范圍內,把投資人限定在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身上。在中國現在社會大眾對這個認識不太清楚的情況下,信托投資公司要想私募的方式來拓展業務空間,應該說受到了比較大的限制,使信托投資公司的地位非常的尷尬。現在很多的公司都在做他們的私募基金的時候做的都不太規范。

  第三點就是,我們有一些金融機構,他自己對存款類的金融產品和委托類的金融產品概念不是很清楚,對于委托類的產品深他人的財產絕對不能挪用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因此普遍的存在金融機構挪用客戶資產的現象,這個也是我們金融風險的所在。

  第四就是有一些金融機構他們自己知道委托產品和債券類產品的區別,也許是為了彌補一些虧損,有意地誤導公眾把委托類的產品說成債券類的產品進行違規的活動。

  正是因為我們從法律上觀念上做業務的過程當中沒有正確的區分關系,因而對我們金融的機構的經營埋下了隱患。如果讓我們的金融業穩健的發展,要明確法律的關系,這個關系一旦確定了以后,在制定法規的時候不能夠以哪一類機構立統一的制度。比如委托和信托的產品,現在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做,當然沒有公募的權利銀行在做委托理財按理說,三類機構都應遵守統一的法規。

  我們只有明確了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法律的關系,而且平等地對待這個業務,他們所有的機構都應該用統一的原則來做這個產品,而且對這個產品實行功能的監管,這樣才可以保持良好的秩序。

  我想講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平等地保護各類產權,有效地打擊經濟犯罪,維護金融秩序。處罰是維護法規實施的保證。一個法規一個制度要想得到實施必須有處罰,如果在金融秩序非常混亂的時候一定要重罰才可以確立起規則和秩序,但是我們在這個方面做的也有缺陷。

  首先第一就是我們過去在《憲法》當中主要是保護共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因而我們在很多的刑法的處罰條款當中,對公有財產的保護和條文比較的明確,而且對處罰侵犯公有財產的人員也比較的嚴厲。但是去年我們3月的時候也提出保護私人的財產,但是還不是很明確,但是我們現在已經提出了保護我們公民的合法的財產,也應該對于侵犯公民財產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處罰條款。我們看一下,在金融界有一些挪用私人資產的方面,沒有一個行為是進行打擊的,證券法提出來,如果證券機構挪用了私人的資金,就有185條當中來處罰。如果挪用了客戶的資金要用刑法的272來處罰。如果是挪用了單位的資金或是客戶的資金,就觸犯了刑律,高院也做的一些明確的規定。現在的很多的金融機構,對于債券類的工具和委托類的工具的法律上的制度不是很強,他們把客戶的資金作為自己的資金來用。把客戶的資金用在金融業務的上面,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在我們的刑法當中得不到有效的打擊,如果沒有有效的打擊,想有效地保護私人的財產是做不到的。因而我們在修訂《刑法》的時候應該占在平等的保護所有的各類財產的角度上來打擊各類犯罪。

  第三個問題,我想講一下,要制定良好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機構穩健運行。我想在這里面有三個觀點。

  第一沒有金融退出機制,就類累計金融風險,應該說很多的金融機構他的經營不善造成了虧損,有的在違規經營,當局是知道,但是我們沒有一個很好的制度讓他們退出或是重組,因而,監管當局不敢嚴厲地監管金融機構。從98年以后,開始讓金融機構退出,通過行政的手段來關閉金融機構應該是為嚴肅的監管提供了條件,但是由于涉及面太大,不能一下子做下來。特別是對于個人債務怎么樣妥善的處理,才可以既嚴肅社會秩序,又維護社會的穩定,這個是一個很難處理的問題。我們的人民在社會主義的大家庭當中,國家包一切已經習慣了。讓他來承擔風險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個人金融政策的對付成了我們金融機構能不能夠穩定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應該說,前一個階段,從98年開始關閉金融機構,一直到上個月,就是這個月的4號公布了四部委對于個人債務的收購政策,已經有了一個比較規范的做法。這個為嚴肅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提供了比較好的政策條件。這個是第一個。

  第二,要想讓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還必須有一部好的破產法引導企業穩健的經營。

  《破產法》要維護社會的基礎,一部好的法既能夠維護債權人,又可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對于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可以有和解、重組和清盤,這樣對有效地利用社會的資源非常的有好處。為了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為了給現有的經營的企業以經營的壓力,讓他們非常負責任地經營,我們的破產條件不一定太嚴格,在這個問題上,破產法正在考慮是立一個嚴格的條件還是寬松的條件,嚴格的說一個企業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第二還要支部抵債,如果說一個企業不能夠償付債務就要進入破產的程序。有人擔心,寬松的破產條件來說的話對社會不穩定嚴格的時候來說,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的損失,來利用社會資源,因而,一個比較寬松的破產條件有利于督促企業穩健經營。有利于有效地利用社會的資源。這個是我想講的一個觀點。

  還有一個爭論是破產法要不要保護職工的權益。二審通過的草案當中,把勞動債券,就是企業欠職工的一些補償費用等等列入了擔保權之前,這個是作為保護職工的特別表現提出來的。我們認為,在市場經濟當中,不同的法律應該執行不同的功能,職工的權利應該通過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來體現,破產法只保護信用基礎的責任。如果說把勞動債權列入擔保部之前,擔保已經是債權的最后的保障,如果這個最后的保障都得不到保護的話,就沒有誠信了。應該說發展是硬道理,應該讓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來保障職工的權益,讓破產法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不同的法律執行不同的功能。

  另外從金融業來說,如果我們的擔保的債權都得不到保障,那么金融資產最后的質量會惡化的,而且是一個企業因為按時發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障,是企業的應盡的業義務,如果這個結果讓債權人來承擔,也是對法律的一個寬容,會縱容社會上侵犯職工的行為,會損害很大職工的利益,也會影響金融業的質量。如果它的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也會侵犯了公眾的利益。

  從這兩點出發,我們認為,在修訂中國的市場經濟有一個好的破產法,這兩點應該有額外的關注。

  第三我們要有一個有限賠付的機制。很多的公司在金融退出的時候,公眾的利益的保護是非常的重要的。因此,建立一個有限賠付的制度,還有就是對金融機構在他日常經營的過程當中,出現了不良的傾向或是虧損的時候,及時嚴厲地提出矯正的措施,這些有利于金融機構的長治久安。我想如果我們要想發展金融業,個別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防范金融風險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外在的法律環境,一個金融機構是難以來對抗這個環境對他的影響的。因而建立一個法制的環境讓我們的金融機構穩健的經營是我們金融業的發展的治本之道。我的講話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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