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靈:居民存款必須關注銀行風險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2日 10:01 證券時報 | |||||||||
    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居民存款必須關注銀行風險新破產法不宜把破產條件定得太嚴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日前在此間舉行的中國國際金融論壇上表示,當前中國金融業存在諸多風險隱患,普通民眾存款必須關注銀行風險。她還認為,必須建立良好的市場退出機制,正在審議的新的破產法不宜定得太嚴。
    吳曉靈在演講中說,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大約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以物權法律關系為基礎,第二類是以債權法律關系為基礎,第三類是以委托法律關系為基礎。這三類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在國際金融業是最基本和最基礎的。不過目前在中國,普通民眾只認可股票的法律關系,如股民炒股票輸了也不會找政府。但是,對于債權關系和委托關系,中國的法律以及金融從業人員和社會大眾并沒有認識清楚,對這些問題認識不清就會帶來一些風險和隱患。     吳曉靈指出,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的信托投資公司曾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把信托類的產品當作銀行存款來經營,因而從改革開放到現在這么長的時間內,中國的金融從業人員和大眾并不清楚委托理財、信托理財的真正法律關系是什么。沒有正確區分信托存款和銀行存款的區別,也會引出金融風險。     而中國的普通民眾不關心經營存款的銀行的風險,也是中國金融業存在的風險隱患。吳曉靈說,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商業銀行破產清盤,應該首先用銀行資產清償個人存款。這給中國民眾造成一個錯覺,認為他們的存款受到國家百分之百的保護,所以從不關心銀行業的風險。     吳曉靈認為,建立良好的市場退出機制,要有一部好的破產法。目前,新的破產法正在審議過程中,有兩個焦點引起爭論。一是破產條件的松緊程度。吳曉靈認為,從有效利用社會資源,最大限度減少社會財富損失來看,破產條件不宜定得太嚴,一個相對寬松的破產條件,有利于使金融機構感到壓力,促進企業穩健經營。另一個爭論焦點是,在破產法中要不要規定將勞動債權的償還列在擔保物權之前?吳曉靈認為,不同的法律執行不同的功能,破產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職工利益的保護,則應該由勞動法、社保法等其他法律來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