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就《保險法》修改向各保險經營機構、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這標志著保險法第二次修改正式啟動。
據悉,本次修改工作的重點有13個:保險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問題;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與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重復保險;財產保險條款的規范;人身保險條款的規范;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相互保險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保險資
產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監管;保險公估公司、兼業保險代理機構、專屬保險代理機構、個人經紀人、保險營銷員的定位及監管;保險行業協會的定位及職能;保險資金運用模式的創新和投資渠道的拓寬;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的科學分類及劃分標準;快速發展的市場環境下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管方式;監管機構對保險失信行為的處理;保險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于1995年頒布實施,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2002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作了針對性的修改。
作者::趙江山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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