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潘偉爾,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曾在原煤炭部從事煤炭工業規劃、煤炭政策研究與管理工作,現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調度中心從事煤炭經濟運行分析工作。
我國煤炭資源配置與國外的最大差距是:國外煤炭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很高,而我國煤炭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太低。
世界其他主要產煤國家,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市場經濟國家還是轉型國家,都非常重視煤炭資源管理,通過市場化手段達到煤炭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例如美國、俄羅斯、澳大利亞、印度、南非等國對煤炭資源管理的形式雖然各有不同,但本質的一點卻相同,那就是實行市場化管理。其中,以美國的煤炭資源市場化管理制度最為成熟,正是由于有一整套嚴格的煤炭資源市場化管理體系,美國的煤炭資源得到充分開采利用,煤炭資源總回收率高達80%,井工礦平均資源回收率為57%,露天礦高達90%!
我國煤炭資源管理的主要差距是:
國外注重煤炭資源采前管理。例如,在美國要獲得煤炭開采權,就需按競爭性定價先一次付清資源紅利。這意味著,誰占有資源誰就得必須一次性付出資源占有成本,占有資源越多,付出的成本越多。這既符合有償占有的原理,又提高了煤炭進入門檻。特別是在促使煤礦企業提高資源回收率方面非常科學。因為政府確定煤炭資源開采紅利時,在根據煤炭資源量、稟賦條件、煤質、開采條件、地理位置、交通運輸條件和勘探程度等因素的同時,充分考慮并確定了煤炭資源最大回收率這一關鍵因素。這就迫使投資者主動提高資源回收率以降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而我國煤炭資源管理注重的卻是開采后管理,最能體現公平競爭的”紅利“是以資源稅的名義按煤炭銷售量交納的,而不是開采前的競爭性一次性交納。
國外煤炭資源管理很細。例如,美國的煤炭資源開采權費用是逐個項目進行煤炭資源條件、經濟價值評價和煤炭資源價格確定的,其可以細到按煤層分層出售的程度。而我國,煤炭資源管理相對粗放。甚至一些人提出用礦區規劃的概念來配置煤炭資源,用國有煤礦占有一個煤田的概念來配置煤炭資源,更是荒唐。
國外煤炭資源管理有專門的機構。例如,美國,不但聯邦政府有煤炭資源管理機構負責煤炭資源價格確定和招標等,在州還有協調組專門負責煤炭資源管理。以國有煤礦為主的印度也有專門的煤炭資源開采招標管理機構。而我國沒有專門的煤炭資源管理機構,煤炭礦業權確定和招標、拍賣、轉讓等隨意性很大。
國外煤炭資源市場化配置管理體制、機制相對健全,從組織、人員、辦法、程序到招標、監督都有一套規范的管理體系。即使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也建立有煤炭資源管理體系,資源勘探和開采許可證的發放采用公開招標的辦法。而我國至今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市場化管理體系。
國外的煤炭資源絕對地租(無論煤炭資源經濟價值高低,采礦權人都必須交納的資源所有權收益)按銷售收入或凈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如美國井工礦開采收取凈收入的8%,露天礦開采收取凈收入的12.5%。而我國的煤炭資源的絕對地租用1%的銷售收入加上按資源面積按年度交納則不合理。因為如果只按銷售收入的1%交納,與發達國家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權利金占銷售收入的10%左右相比,則太低,而按資源面積按年度交納則沒有體現資源的真實經濟價值(煤炭資源豐度,煤種、煤質、煤層厚度、穩定性、埋藏深度、開采條件、運輸條件等等)這一最重要因素,明顯不公平不合理。
國外煤炭資源礦業權的獲得相對透明、公平。例如,美國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過程的三個關鍵環節中,每個關鍵環節都公開透明:一是煤炭資源價格定價方法有明確規定,有計算方法如售價類比法和收益現值法的規定。二是招標公告通過報紙新聞媒體發布,公開,透明度高。三是有反壟斷措施,由司法部進行反壟斷審查。而我國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卻不規范,既沒有確定煤炭資源價格的統一標準,也沒有在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措施,更沒有司法監察的反壟斷措施。目前,絕大部分煤炭資源仍然是暗箱操作的行政劃撥,僅有的幾個拍賣案例透明度也不高,難以體現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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