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狀告媒體漸有泛濫之勢在說明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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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9日 08:59 中國經濟時報 | |||||||||
周明華 “……報紙在抽搐的手指間索索地抖動著,像風雨中凄冷的寒流,驅趕著毒蛇一樣的文字在牢房中瘋狂亂竄,一根根地噬斷我的神經。我像受傷的蛇一樣痛苦地扭動著自己的脖頸。”
這么形象而煽情的文字出自一位女貪官之手。在“慕馬案”中落馬的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焦玫瑰,索取和收受劉涌等人財物被判刑13年零6個月。在獄中的她對說她為劉涌的“姘頭”不滿,狀告中國青年報社并索賠20萬元精神賠償,該案17日在京開庭(綜合11月18日《北京晨報》《北京娛樂信報》報道)。 在法制社會更健全的今天,公民的人身權力理應不受侵犯。焦雖是被百姓憎恨的貪官,但只要法律未剝奪其人身權利(包括名譽權),即使在服刑,她也有為自己名譽權主張的權利。 然而,與焦玫瑰高調抒情形成鮮明反差的是,自焦向媒體巨額索賠到開庭審理,眾媒體似乎大多選擇了沉默。報道稱,17日,法官退庭后,焦玫瑰的丈夫說,今后還要將刊登“姘頭”一詞的報社一一推上法庭。 雖然,焦玫瑰狀告媒體一案還未判決,但湖北棗陽市原市長尹冬桂可是贏了官司的。2003年9月,尹冬桂因受賄獲罪被判5年徒刑。在尹被審判期間,當地一家報紙把尹冬桂比喻為“女張二江”。尹冬桂在獄中提起了訴訟,當地法院判處該報賠償她20萬元。筆者未去統計究竟全國有多少家媒體曾報道稱焦玫瑰為“姘頭”,粗略搜索一下,真還不少。 不錯,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需加強,現代法律應像陽光般普照到社會的每個角落。但是,聯系到時下我國的輿論監督環境,對公權人的輿論約束極其有限的狀況,我們就會暗自吃驚。稍作統計便發現,諸多新聞官司最典型的特點是以官員為原告,起訴媒體及作者侵害名譽權。可以說,這種官司在目前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一旦陷入這樣的官司,媒體很可能兇多吉少。 這讓我想起前不久的一個報道。美國《洛杉磯時報》前北京記者站站長James.Mann稱,美法律規定,官員只享有比一般公民少得多的隱私權。受到輿論監督的官員很難起訴媒體,因法律規定其必須證明媒體的報道是惡意的,否則法院不受理。而“惡意”是一個極難證明的主觀因素,故法院審理的這種名譽侵權案極少(見7月15日《中國青年報》報道)。 在法律較健全的美國媒體能對官員說“不”,而我們對公權人的“高調起訴”似乎過早地給予了與國情并不同步的同情。媒介在履行各種職能時,即便是為了社會公益之目的,也有可能造成對一些官員的隱私以及某種利益的損害,對此我們應給予一定的容忍。因為,這些官員掌握著巨大的權力和信息資源。而一旦媒體遭遇他們的起訴,媒體舉證在信息上自然處于劣勢。然而,我國現有法律對新聞執業的保護很弱,在這方面沒有什么有力的法律武器。 輿論監督潮流是誰也擋不住的,即便現在對貪官的公眾監督力量還非常薄弱。我們可否借鑒美國的做法,政府官員狀告媒體,也搞個“舉證倒置”,誰主張誰舉證,讓他們去證明媒體的報道是否有“惡意”?如果再讓公權人這樣扭住“狀紙”不松手的話,我看失去的不再僅僅是媒體的話語權,而是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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