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法官判決離婚是以《婚姻法》為依據的。如果讓夫妻雙方“試驗”離婚的話,無形中是在拿法律做試驗的。
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人民法院城鎮法庭今年9月份起推出“試驗離婚”制度,至今有7起離婚案件實行了“試驗離婚”,其中6對夫妻已和好。(見《洛陽晚報》11月17日)
“試驗離婚”不宜提倡
這種所謂的“試驗離婚”,就是指夫妻雙方在法官公信力的影響下,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暫時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狀態,讓夫妻雙方體驗離婚后生活,讓當事人從理性的高度認識婚姻生活,再決定是否離婚。具體過程是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主辦法官經過詳細了解當事人情況,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調解無效,經雙方同意后在法官主持下達成一種承諾,在一段時間內,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處于“試驗離婚”狀態。“試驗離婚”的推行受到多數當事人的贊同,他們認為這樣做可調整夫妻心態,讓雙方冷靜下來考慮離婚問題。
可能這種“試驗離婚”對于一些因一時感情沖動去離婚的夫妻能起到破鏡重圓、重歸于好的作用。但是,我覺得對于這種“試驗離婚”的做法,還是不宜提倡為好。
離婚畢竟不同于其他的事情,是可以隨隨便便“試驗”一下,好了重新合好,不好了各奔前程。因為他在某種意義受法律的制約。法官判決離婚是以《婚姻法》為依據的。法官的判決在人們的意識里,代表的是法律。如果讓夫妻雙方“試驗”離婚的話,無形中是在拿法律做試驗的。
在試離婚階段,如有一方和其他的異性相處一段,玩不轉的話,重新回來找原配。這對另一方的傷害不是因“試驗離婚”而造成的么?婚姻當斷的時候就應快速斬斷,沒有必要在這上面搞什么試驗。
(新華網 陳旭)
法院判“試驗離婚”,合乎法理
中國過去有句俗話: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改革開放20年來,離婚率逐步上升的同時,人們的婚姻觀念有了很大的變化。離婚在自由、幸福面前,成了文明的選擇。然而,離婚也是有規律的,有專家指出,結婚后的5-7年被稱為婚姻斷裂危險期,也叫“七年之癢”。離婚多是因為一件事變成導火索,再加上年少氣盛,引發彼此的爭吵,使婚姻殿堂崩塌在彼此的怒氣里。
法律依據雙方怒氣里的要求判離,就不再合情合理,也與追求理性的法律精神相悖。判“試驗離婚”的具體過程是,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主辦法官經過詳細了解當事人情況,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調解無效的判為“試驗離婚”。《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可見,判“試驗離婚”
是在“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前提下,是合乎法理的。
判“試驗離婚”,也是經雙方同意后在法官主持下達成的一種承諾,不是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武斷。“試驗離婚”是在法官公信力的影響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暫時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狀態,目的是讓夫妻雙方體驗離婚后生活,讓當事人從理性的高度認識婚姻生活,再決定是否離婚,這也是合乎情理的。
據國家民政部的資料顯示,2002年全國復婚的夫妻有68081對。在上海、溫州、貴陽等地復婚率仍不斷上升。但更多可以復婚者,由于時空的距離,“面子”的阻隔,化為泡影。陽原縣人民法院城鎮法庭推出“試驗離婚”制度以來,7對中有6對和好,這對當事人和社會的傷害大大減少了。這不僅符合治病救人的法律精神,還給冰冷的法律添加了人文情懷。(新華網劉君)
《市場報》 (2004年11月19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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