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聿文
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資本流動的管制效率會愈來愈低。所以,我們必須減少資本管制,逐步開放資本項目。而適當允許移民和繼承財產的個人合法資產對外轉移,就是我國資本項目逐步開放的起步措施之一,它不僅提高了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程度,推動了人民幣可兌換進程,而且也可看作政府放松資本管制的一個強烈信號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宣布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暫行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暫行辦法》內容來看,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二是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三是移民轉移一次性申請,分步匯出,其中,20萬元以下的轉移財產可一次性匯出。我認為,央行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無論從阻止非法財產轉移和資本外流,還是提高資本項目開放度,以及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方面來說,都有重要意義。
先說第一個意義。在中國的資本外逃中,包括轉移個人財產。由于擔心私人合法資本被侵占,一些私營企業主采取抽逃資本或購買“綠卡”到國外的辦法,將資本轉向所謂“避風港”國家。同時,由于我國仍然對資本項目嚴格管制,移民的財產只能匯出收益部分,而本金部分不能轉移,也會引起變相抽逃。個人通過非法途徑將財產轉移出境,不僅風險大,還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有了上述規定,為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提供正常途徑,就會透明很多,人們就不必像過去一樣成天琢磨著如何來轉移自己的財產,這既有利于國家監管,規范這部分資金的流出,也有利于節約人們和國家在這方面的政策博弈而造成的無謂損耗,個人也不必承擔額外的風險。
再看第二個意義。我國是一個經常項目開放而資本項目還嚴格管制的國家。其中,移民對外財產轉移和非居民繼承境內遺產就是資本項目管理的兩項基本內容。過去,國家只允許移民可將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購匯匯出或攜帶出境,其他資本轉移項目交易是嚴格限制的,對個人效率的損失不說,它不一定能夠保障國家資本的安全。另一方面,資本賬戶開放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與世界經濟、貿易進一步融合所必須面臨的問題,也是全方位參與世界競爭的必然要求。特別是在經常項目可兌換情況下,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資本流動的管制效率會愈來愈低。所以,我們必須減少資本管制,逐步開放資本項目。而適當允許移民和繼承財產的個人合法資產對外轉移,就是我國資本項目逐步開放的起步措施之一,它不僅提高了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程度,推動了人民幣可兌換進程,而且也可看作政府放松資本管制的一個強烈信號。
與上述兩方面意義比較起來,央行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的更大意義,我個人認為,是在對個人合法財產權利的充分保障上。如前所述,非法轉移和資本外流的根源,是對私人財產缺乏安全感。如果一個人不能夠控制和支配自己勞動所得的財產,其就不愿意積極創造和積累財富,即使創造了,也會揮霍或轉移;如果一個社會沒有財富的充分積累和運用,社會的發展簡直是不可能的。而保護私人財產,有利于財富的創造和積累。這是人類實踐早已證明了的。所以,治理個人財產非法轉移和資本外流問題,最根本的,是落實《憲法》對私人合法財產保護的有關規定。
進一步看,國家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實際上也是對公民財產權的確立與保護。而公民財產權不僅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還能使公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因此,從制度的安排與設計而言,它還應是法治的基石。
當然,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可能會導致一些非法資金借機外流,但正如央行有關負責人所說,只要管理部門加強相應的防范手段,是能夠控制的。退一步講,即使真有非法資金外流,也比此前的非法轉移要少,而其意義卻不是一個防止非法資金外流能夠比的。所以,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實際上是從一個方面宣示了我們向世界主流文明邁進的決心和步伐,是一個大國對自己和自己的公民越來越自信的表現。這點是最重要的。
《國際金融報》 (2004年11月19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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