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費生活費購匯金額均有較大松動
本報訊記者黃宙輝報道: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對現行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購匯政策進行調整,并從2004年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提高自費留學人員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由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調整為:學費按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或學費證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學費標準進行供匯;生活費的供匯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即生活費購匯金額每人每年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經外匯局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通知》進一步簡化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所需的生活費證明材料。對于生活費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在購匯時可不再提供生活費證明材料;對于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須持生活費證明等材料到外匯局進行核準,經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通知》還規定,對于前往德國、比利時等國家,需將所購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以獲得留學簽證的自費留學人員,允許其在持相關證明材料購買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的同時,另外還可購買等值3000美元的外匯,作為出國途中的零用費。(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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