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福勇北京報道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12月1日后將有正常途徑。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移民財產和繼承財產購匯對外轉移的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對于保護個人法定財產權利、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暫行辦法》的出臺,為個人合法財產對
外轉移提供了正常途徑,有利于規范這部分資金的流出,提高了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程度。
《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二是繼承財產轉移。該辦法規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準后可一次性匯出。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采取“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即申請人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兩年內分步匯出全部財產。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只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但對同一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為了防止給非法資金外流提供渠道,《暫行辦法》著重強調對申請人身份的確認和對資金來源的審查。同時,為了防止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的國際收支風險,要求超過一定金額(等值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層審批。此外,在非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限額、匯出頻率等設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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