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滿足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規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這一辦法將于12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個人合法財產的對外轉移將有章可循。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提高了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程度,進一步推動了人民幣可兌換進程。
《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臺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適用本辦法。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移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范疇。
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外匯管理部門不受理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對外轉移財產申請,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涉及未結案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申請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對申請金額低于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放松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外匯管理政策,對此有人擔心,可能會導致非法資金外流,尤其是國有資產的流失。央行有關負責人說,《暫行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并提供財產來源合法的證明文件,但也不排除可能有部分非法資金想借此通道轉移出境。為了防止給非法資金外流提供渠道,《暫行辦法》著重強調對申請人身份的確認和對資金來源的審查。外匯管理部門將與外交、公安、監察、司法以及稅務等部門建立溝通和協作機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風險。
對于有人擔心大量的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國際收支風險,這位負責人解釋說,為了防止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的國際收支風險,《暫行辦法》要求超過一定金額(等值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層審批。此外,在非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限額、匯出頻率等設定進行調整。
作者::劉振冬 趙江山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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