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生股份(600826)重大訴訟結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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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8日 05:4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以海南橡膠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上海蘭生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有限公司浦東公司為被告,于2003年10月13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詳見2003年11月16日《上海證券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和8月兩次開庭審理,并在近期主持各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調解。2004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滬高民二(商)初字第6號《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如下: 經審理查明:原告通過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公司(以下簡稱“蘭生浦東公司”)代理,自2003年7月28日開始在海南橡膠中心處進行橡膠交易。由于海南橡膠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橡膠中心”)違反法律規定為原告組織橡膠交易及撮合交易活動,違背了原告的意愿,造成對原告的民事侵權,原告于2003年9月12日通知蘭生浦東公司代表原告與海南橡膠中心協商,停止并退出在海南橡膠中心處的交易,而海南橡膠中心卻違背原告意愿和關于合同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未經原告同意,強行轉讓原告的倉單,規則依據不足,屬于民事侵權。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原告通過蘭生浦東公司,在海南橡膠中心處代理進行的所有橡膠交易行為均屬無效,雙方依無效交易行為取得的財產各自返還。原告在整個無效交易活動中實際劃款到海南橡膠中心保證金專用帳戶的資金共計人民幣55,000萬元,原告另有交易盈利資金人民幣2,889萬元轉入該保證金專用帳戶,從青島森泰達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泰達”)劃入和轉讓攤位帶入該專用帳戶資金人民幣4,000萬元,上述資金與其他交易商無關。因所有橡膠交易行為均屬無效,故原告交易盈利人民幣2,889萬元亦不再主張。 上述事實,當事人在達成的調解協議中確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認可。 基于以上事實,在法院主持下,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一、海南橡膠中心向原告返還人民幣55,000萬元,原告同意一次性資助海南橡膠中心人民幣9,900萬元,用于解決相關問題。 原告放棄對海南橡膠中心和蘭生浦東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時海南橡膠中心放棄與本案交易相關的對原告和蘭生浦東公司的其他所有權利要求。 海南橡膠中心撤銷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所有針對本案原告的有關橡膠交易的訴訟。 原告和海南橡膠中心保證不再就本案所涉及事項另行向對方主張權利,不向對方采取起訴或類似起訴的行為。 二、海南橡膠中心撤銷正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4、67號兩個案件中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保證本案原告不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森泰達攤位轉讓、借款糾紛案中承擔經濟責任。 三、海南橡膠中心負責辦理撤銷本調解協議生效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8、69號案件針對本案原告的起訴,并由案外人海南金盟發實業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撤銷上述二案對原告的訴訟的承諾書。如因上述案件未撤訴而導致的所有由原告承擔的法律后果及經濟損失均由案外人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承擔。 四、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查封的61,889萬元資金中,原告劃回人民幣45,100萬元,留9,900萬元在原銀行帳戶內,作為上述第一條第一款之用。除上述45,100萬元和9,900萬元資金外,再劃回人民幣4,000萬元資金到原告處,作為處理森泰達案件的資金。 五、本案訴訟費人民幣3,119,041元和保全費人民幣3,110,951元,合計人民幣6,229,992元,由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076,664元,由海南橡膠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076,664元,由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公司負擔人民幣2,076,664元。 六、各方當事人別無其他爭議。 特此公告 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7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