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問題通知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以前,財稅〔2002〕70號文的第一條有關增值稅退稅政策僅適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認定的集成電路企業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認定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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