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金有新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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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7日 09:08 證券日報 | ||||||||
本報記者 乾 弘 為保障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結算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執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經商中國證監會,決定就證券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凍結、劃撥等問題,發布《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介紹,就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和1998年曾分別發布有關司法文件,對于指導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自1999年《證券法》和2001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我國證券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資本市場的重要地位和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受到社會各方的日益高度重視。因此,需要對上述司法文件進行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通知》規定,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自有資金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的資金。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帳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屬于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對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凍結和扣劃。 《通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證券交易、結算場所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時,不得影響證券交易、結算業務的正常秩序。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中,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必須履行法定的協助執行義務。《通知》在相關條款中對其均有“應當協助執行”的規定。 《通知》充分體現了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通知》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凍結屬于被執行人的已經完成清算交收的證券或者資金;客戶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對該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立資金帳戶中的資金、證券帳戶中的證券進行執行;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對證券公司開立的自有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自有結算備付金超過最低限額部分的資金和自有證券進行執行。 根據《通知》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證券賬戶內的流通證券采取執行措施時,應當查明其歸屬,并以通過交易系統變賣的方式予以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已凍結的證券或資金前,應當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并優先執行除證券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外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此外《通知》對執行異議的提出和審查處理也作出了規定。 高法有關負責人指出,今年初,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對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作出了重大戰略部署,資本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因此,《通知》的起草和發布,也是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具體舉措之一。《通知》的發布和執行,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風險,對于切實保障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發展環境,確保我國資本市場在穩定的前提下加快改革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深遠的現實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