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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離境”管制放松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7日 08:01 上海證券報

    購匯對外轉移申請金額低于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局各分局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初審后報國家外匯局批準

    中國人民銀行昨天發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對移民財產和繼承財產購匯對外轉移的相關外匯管理政策予以明確。該辦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實施。

    辦法所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港澳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辦法明確,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外匯管理部門不受理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對外轉移財產申請,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涉及未結案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

    辦法規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對申請金額低于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局各分局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初審后報國家外匯局批準。

    央行有關人士表示,為防止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的國際收支風險,辦法要求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層審批。此外,在非常時期,央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限額、匯出頻率等設定進行調整。

    另外,為防止非法資金外流以及國有資產的流失,辦法著重強調了對申請人身份的確認和對資金來源的審查。與此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將與外交、公安、監察、司法以及稅務等部門建立溝通和協作機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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