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案件將根據資金不同性質予以區別對待
經商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并實施《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锻ㄖ分赋,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案件,應當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
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結算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通知》規定: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自有資金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的資金。
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屬于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對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和扣劃。對登記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設的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中的資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凍結、扣劃。
《通知》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凍結屬于被執行人的已經完成清算交收的證券或者資金;客戶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對該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中的資金、證券賬戶中的證券進行執行。
根據《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證券賬戶內的流通證券采取執行措施時,應當查明該流通證券確屬被執行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將該證券賣出,并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人民法院在執行已凍結的證券或資金前,應當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并優先執行除證券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外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據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