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他人理財釀苦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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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10:46 上海證券報 | |||||||||
    案情簡介:     張某于1999年1月在某證券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后開戶,戶內存入人民幣10萬元。后經人介紹,認識王某,在一次會面時,雙方相談甚歡,相熟以后張某便口頭要求王某代其買賣股票并告知密碼。王某依此進行相關操作并取得了一定的盈利。張某知道后又向賬戶內匯入資金人民幣3萬元,此時該賬戶中本金加盈利達16萬元。后某證券公司開始允許大
    專家點評:     本案的焦點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是代理和訴訟時效問題。     本案中,王某和張某是代理關系,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6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因此張某對王某的口頭授權也是委托代理的合法形式。王某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王某基于張某的授權進行股票買賣由被代理人張某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張某清楚知道代理人代理進行股票買賣且將身份證和股東磁卡交給代理人,后代理人轉移資金進行融資的行為,張某雖是不知情,但這種行為至多屬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授權不明或越權代理,因該行為發生的后果應當由被代理人張某承擔,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所以就資金轉移事項券商不應當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那么本案中某證券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呢?在張某股東賬號存在兩種資金買賣股票,即自有資金、融資資金,性質不同,產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那么對由此產生的虧損責任承擔也不同,張某的自有資金雖然轉入李某資金賬戶,但操作仍在張某自己的股東賬戶中,故證券保證金性質沒有改變,因此,造成的虧損應由張某承擔。而融資資金行為則不同,因其未經張某同意,不是其意思表示,非其授權,故造成的虧損則不能由張某承擔。某證券公司在收回融資款時將李某資金賬戶中的全部款項劃走以彌補融資虧損,但這些款項部分是屬于張某的,因張某自有資金買賣股票致虧款項可以被劃走,但因非法融資導致股票虧損的款項被劃走卻是無據可依。我國《證券法》第141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而本案中某證券公司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王某進行融資,為非法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因此某證券公司明知或應知客戶代理人超越授權權限而受理其代理行為的,對因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某證券公司與客戶代理人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在知道權利受到侵犯,就必須在兩年之內行使權利。但張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導致喪失勝訴權,法院無須對事實進行審理就可以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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