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將于12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昨天正式對外公布。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和勞動保障部部長鄭斯林在回答新華社記者的采訪時表示,《條例》的宗旨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有關這方面的內容在具體條文中體現的較為突出。主要規定了以下一些具體措施:
一是完善舉報投訴制度,《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還要給予獎勵。《條例》同時規定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通過上述舉報投訴制度有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是《條例》規定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采取的各項措施,如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等。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時,要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是《條例》規定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查處期限,要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高效快捷地查處違法行為,及時保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
四是《條例》明確規定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法律責任,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實施行政處罰,制止、懲罰和預防各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劉羊旸)《條例》不會給用人單位產生不利影響
國務院法制辦和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在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表示,《條例》的頒布不會對用人單位經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
首先,《條例》規定對違法的用人單位采取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措施,實際上是為守法經營的廣大用人單位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環境。《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就是要對用人單位分類管理,對守法誠信單位給予鼓勵,引導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社會責任,促進其依法進行勞動管理,守法經營,這樣只能對提高其競爭力有益。
其次,《條例》的一些規定體現了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對用人單位的權利保障,如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后,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此外,《條例》對勞動保障監察行為的規范和對監察員的義務、紀律、回避等要求,也是對用人單位權益的保障。隨著《條例》的實施,將會為守法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該《條例》共分5章36條,對勞動保障監察的適用范圍、職責義務、監察事項、案件管轄、方式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條例》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同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另外,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二是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主體和監察員資格制度。
三是明確了勞動保障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履行的四項職責和監察員的義務,以及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遵守勞動標準情況、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規定情況等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四是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條例》第一是原則確定了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第二是具體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在調查、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三是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辦案時限;第四是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銜接方式。
五是具體規定了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條例》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欠繳社會保險費,以及不履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義務的情形,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規定的情形,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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