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采取了推定被執行財產所有權的標準,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和費用、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有身體缺陷的被
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對動產查封、扣押的期限為一年,對不動產查封的期限為兩年,對其他財產權凍結期限也為兩年。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執結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在不超過上述期限二分之一的時間范圍內申請繼續執行。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執行的方式、第三人的權利保護等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解釋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S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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