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如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仍不足以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話,當地人民政府將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近日指出,這是新版“征地補償標準”與以往補償標準的最大區別。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其中,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如果按這個標準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目前,有些地方在執行這個補償標準時往往就低不就高;有些地方雖然執行了30倍的最高補償標準,仍然不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財政吃緊,就干脆壓低補償安置標準,甚至拖欠農民補償安置費。在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中,全國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農民征地補償費高達150億元。
為此,新近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這位負責人說,原有補償標準帶有很強的計劃經濟色彩,新版標準也只是個過渡性措施,國家將不斷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出臺一些新的補償辦法。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在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行征地補償。(張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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