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何曉晴
11月15日,距《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草案建議稿)(以下簡稱條例)10月18日出臺已快一個月時間。在這一個月的征求意見期間,各協會及商會負責人對條例反應強烈。11月8日《天下》周刊商會版重磅推出“商會斗法”策劃專題后,立即引起了各方熱議。無論是商會立法還是協會條例,都關系到各商會及協會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各大企業的利益。各方
對協會條例出臺及商會立法事宜反應強烈也在情理之中。本期再次推出“協會說法”專題,也是想給關心條例的各界人士一個發表意見的機會。記者就條例事宜采訪了有關各方人士,聽到了種種不同的聲音。
加快發展行業協會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迫切性。由廣東省人大制訂《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范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已顯得迫在眉睫。
應支持協會、商會依照章程進行自主管理。協會、商會應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新機制,實現人事獨立、財務獨立、產權獨立和業務獨立的新局面。
日前,《條例》主要發起人、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清在接受《天下》周刊記者采訪時指出,她們發起這個議案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加快發展行業協會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迫切性。由廣東省人大制訂《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范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已顯得迫在眉睫。
時機已經成熟
吳清認為,我國加入WTO以來的實踐表明,按照國際慣例,行業協會在保護產業、支持企業、增強國際競爭力等方面肩負著價格協調、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國外有關行業組織的聯系等重任。而廣東作為目前全國市場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在未來的幾年中,與國際交往將更加密切,在這樣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政府與企業對行業協會的依賴度將更高,行業協會的作用將更加突出。
吳清說,當前出臺條例的時機已基本成熟。廣東省行業協會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行業協會數量多,行業及會員的覆蓋面廣,為行業協會的規范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備了立法的實踐條件。1997年中央選取上海、溫州、廈門和廣州作為行業協會改革的試點,廣州作為全國四個試點城市之一,對行業協會的培育發展和規范,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去年,廣東省政府轉發了《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了行業協會的地位和作用,對行業協會的行為進行了一些規范。
態度應該慎重
不過,對于條例的出臺時機是否成熟這一點,廣東省工商聯有關負責人卻表明了截然不同的態度。該負責人指出,當前出臺條例的時機并不太成熟,并強調出臺這個條例一定要慎重。他指出,其主要原因基本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盡完善,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它的社會影響力還不明顯,功能還不完善,實力還不強,有一個不斷實踐、摸索、發展和完善的過程,應該說,現在出臺一個條例,很難比較客觀地體現協會商會的發展規律。
第二,目前的協會絕大部是“半官半民”,行政色彩比較濃,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組織,就目前情況看,完全脫鉤也不現實,走民間化的道路還需要一個過程,要進行探索,積累經驗,穩定過渡。
第三,政府出臺條例,加強對協會的規范和管理,其立足點和出發點,歸根結底應該是為了促進我省行業經濟性組織的發展。從全國范圍來看,國家的《協會法》或是《商會法》還沒有出臺,正在調研、論證的階段。今年6月份,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帶領考察團到我省考察時就指出,事實上,當前我省行業經濟性組織的發展處于起始階段、初級階段,發育不充分、發展速度不夠快的問題十分突出,發展規模、實力及其作用的發揮也與經濟大省的地位不相符。所以,行業經濟性組織的立法,要服從、服務于大發展的主題,他建議在立法的過程中,多采用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更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行業商會、企業家的意見。
操作尚存困難
對于條例中的有關具體條款,全國政協委員、創維集團董事局主席黃宏生也表達了一些不同的觀點。
就條例中“一業一會”以及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協會的關系今后如何發展時,黃宏生表示應徹底改變目前由政府部門發起組建并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狀況。他認為,只要符合協會登記注冊的法規條件要求,就應準予成立,并鼓勵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自主設立各種協會,打破“一業一會”的限制。同時,應引入多元、全面、平等的競爭機制,并促使其在競爭中走向融合,發展壯大。同時,應鼓勵有條件的協會實現跨行業、地域地發展,并允許我省支柱產業發展有幫助的異地品牌協會、商會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
此外,對于行業協會的管理體制規定,黃宏生認為,對于現有的協會在規定的時間內應與原主管部門在人、財、物等方面完全脫鉤,并對全省協會、商會按要求重新登記,對沒有按時脫鉤的,應予以注銷;應支持協會、商會依照章程進行自主管理。協會、商會應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新機制,實現人事獨立、財務獨立、產權獨立和業務獨立的新局面。盡快推動“二元制”管理模式向“一元制”過渡;充分發揮工商聯培育發展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工商聯對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職能。
還有,對于行業協會的職能問題,黃宏生也表明了不同的意見。對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之一,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范行業行為機制和第三十五條則規定行業協會不得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兩段表述而言,他認為,這些地方在言辭和邏輯上的矛盾,容易引起歧義,而且給行業協會具體操作帶來困難,需要斟酌。(觀宇/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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